
見“ 拘留所 ”。
拘押所是指依法設立的臨時性羁押場所,主要承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特定違法人員進行短期人身限制的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此時拘押所即作為臨時羁押場所。其功能包含三方面:一是保障偵查活動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逃匿或毀滅證據;二是對輕微違法人員實施短期懲戒教育;三是在司法程式銜接中起過渡作用。
從法律屬性分析,拘押所區别于監獄和看守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條,看守所羁押對象為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員,而拘押所適用情形更側重行政強制措施。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拘押”釋義為“司法機關對特定對象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強調其程式性和臨時性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拘押所管理需遵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嚴格實行24小時收押登記、健康檢查等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發布的執法規範明确要求,拘押期間應保障被拘押人的飲食、休息等基本權利,禁止超期羁押。
拘押所是“拘留所”的同義詞,指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短期羁押場所,主要用于臨時拘禁尚未被判決的違法人員或未決犯。以下是具體解析:
詞源與拼音
拼音為“jū yā suǒ”,是“拘留所”的另一種表述形式。
功能定位
主要用于臨時羁押以下人員:
與看守所
看守所主要關押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管理更嚴格,羁押期限更長(可能達數月),而拘押所(拘留所)以短期羁押為主,通常不超過20天。
與監獄
監獄用于執行已生效的刑事判決,關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拘押所僅用于臨時性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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