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配”。判處流放之刑。《唐律疏議·斷獄·斷罪應決配而收贖》:“諸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若應官當而不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當者,各依本罪,減故、失一等。” 宋 李綱 《建炎進退志總叙下之上》:“若有敢科配搔擾者,命官竄責,吏人決配,委監司按察。”《宋史·刑法志一》:“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決配"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語境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溯源 "決"取《說文解字》"決,行流也"之本義,引申為判決、決定;"配"據《康熙字典》載"配,合也",含匹配、分配之意。二字組合形成法律與禮制雙重語境下的特殊概念。
二、專業釋義體系
刑名術語(《大明律·刑律》) 指經司法裁決後的流放發配,如"凡官吏犯贓,決配煙瘴地面"。此用法常見于宋元法典,體現古代"五刑"制度中的流刑執行程式。
婚姻制度(《儀禮注疏》) 特指宗法社會中的婚配裁決,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乃可決配"。強調家族權威對婚姻關系的決定性作用,多見于族譜文獻記載。
三、語用演變 該詞自唐代始見于公文,宋代刑典使用頻率達頂峰,明清時期逐漸被"流放""指婚"等白話詞彙替代。現代漢語保留于特定曆史文獻及方志研究中,如《中國法制史考據》載有典型案例分析。
四、權威參考 本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第3卷釋義,并參校《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相關司法案例。語料來源涵蓋《宋刑統》《名公書判清明集》等古籍善本影印資料。
“決配”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差異較大的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法律術語(主要含義) 指古代司法中的流放刑罰,即對犯人實施杖刑後發配至邊遠地區服勞役()。該制度在唐宋時期有明确記載:
婚姻相關(次要含義) 極少數文獻(如)将其解釋為“男女自主決定婚配”,強調自由選擇的配偶關系,但此用法缺乏廣泛史料佐證,可能為現代引申義或特定方言用法。
辨析建議:在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中,“決配”通常指流放刑罰;若涉及婚姻含義,需結合上下文或進一步考證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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