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理所當然。《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六:“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來取,理之當然。”
"理之當然"是漢語中的四字成語,指按照道理應當如此,強調事物符合情理或客觀規律。《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将其定義為"按照道理應當這樣",《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則補充其包含"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含義。該成語源自宋代理學思想,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提出"理之當然,事之必然"的哲學命題。
從構詞法分析:"理"指法則規律,"之"為結構助詞,"當"表示應當,"然"是狀态詞綴,四字組合形成狀中結構的複合詞。在語法功能上多作謂語或定語,例如:"贍養父母乃理之當然""這是理之當然的結果"。
權威典籍《漢語成語源流大辭典》(中華書局)指出,該成語在明清小說中廣泛運用,如《醒世恒言》卷三十二:"此是理之當然,不足為異。"現代用法中常與"勢之必然"連用,表達事物發展的雙重屬性。近義詞包括"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反義詞有"豈有此理""荒謬絕倫",具體可參考漢典網(https://www.zdic.net/)的成語辨析闆塊。
“理之當然”是一個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析:
該成語意為“理所當然,理應如此”,強調事物的發展或結果符合情理、沒有疑問。例如:“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來取,理之當然。”(出自《二刻拍案驚奇》)
最早見于明代淩濛初的《二刻拍案驚奇》第36卷,原文為:“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來取,理之當然。”。清代《紅樓夢》第69回也有類似用法:“既不得安生,亦是理之當然,奴亦無怨。”
多用于表達對既定事實或結果的認同,強調其合理性。例如:
兩者含義幾乎相同,但“理之當然”更偏向書面語和古典語境,而“理所當然”在現代口語中使用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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