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主人侵吞奴仆財産的一種手段。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奴婢》:“然奴或緻富,主利其財,則俟少有過犯,杖而錮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
"抄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官府對財産進行查抄并估算價值的行為。該詞由"抄"(搜查、沒收)和"估"(估價)兩個語素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時期的司法文書,明清時期成為正式法律術語。
從構詞法分析,"抄估"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字均保留原義:前者指強制性的財産收繳動作,後者強調對財物價值的專業評定。在明代《大明律》中明确規定,對于犯重罪者需"籍沒家産,着官差抄估",即由官方人員執行財産清點與估值程式。
曆史文獻中,"抄估"常與"籍沒"連用構成法律程式鍊。《元典章·戶部》記載的"凡犯私鹽,家産一半抄估入官",佐證了該詞在特定曆史時期作為刑罰手段的司法功能。清代《刑案彙覽》中"抄估田宅需造冊三份"的記載,則體現了古代司法對財産登記的嚴謹制度。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法制史、社會經濟史的學術著作中仍可見其蹤迹。例如《中國法制通史》在論述明代經濟犯罪時,多次引用《明實錄》中"抄估贓物"的原始記錄作為研究材料。
“抄估”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以下是綜合解釋:
發音:chāo gū
核心定義:指舊時主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吞奴仆財産的行為。例如,主人以奴仆的輕微過失為借口,沒收其全部財産。
部分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抄襲他人估價”,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誤讀或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
建議參考《辍耕錄》《漢典》等權威文獻,深入了解曆史語境中的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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