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主人侵吞奴仆财产的一种手段。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奴婢》:“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錮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
"抄估"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法律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官府对财产进行查抄并估算价值的行为。该词由"抄"(搜查、没收)和"估"(估价)两个语素构成,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时期的司法文书,明清时期成为正式法律术语。
从构词法分析,"抄估"属于并列式合成词,两字均保留原义:前者指强制性的财产收缴动作,后者强调对财物价值的专业评定。在明代《大明律》中明确规定,对于犯重罪者需"籍没家产,着官差抄估",即由官方人员执行财产清点与估值程序。
历史文献中,"抄估"常与"籍没"连用构成法律程序链。《元典章·户部》记载的"凡犯私盐,家产一半抄估入官",佐证了该词在特定历史时期作为刑罚手段的司法功能。清代《刑案汇览》中"抄估田宅需造册三份"的记载,则体现了古代司法对财产登记的严谨制度。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法制史、社会经济史的学术著作中仍可见其踪迹。例如《中国法制通史》在论述明代经济犯罪时,多次引用《明实录》中"抄估赃物"的原始记录作为研究材料。
“抄估”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细微差异,以下是综合解释:
发音:chāo gū
核心定义:指旧时主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吞奴仆财产的行为。例如,主人以奴仆的轻微过失为借口,没收其全部财产。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抄袭他人估价”,但此说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误读或引申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
建议参考《辍耕录》《汉典》等权威文献,深入了解历史语境中的具体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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