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為審慎。《左傳·昭公二十五年》:“是故審行信令,禍福賞罰,以制死生。”《淮南子·人間訓》:“百言百當,不如擇趨而審行也。” 晉 陸雲 《晉故豫章内史夏府君诔》:“體德秉真,審行居貞,屈曳蹈機,與世靡矜。”
“審行”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指法官或官員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的行為,強調在司法過程中嚴謹審查細節和公正裁決。
使用場景:多用于法律或公務領域,也可延伸至其他需要審慎決策的情境。例如:“法官審行此案時,充分考慮了所有證據。”
起源:源于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反映了對司法公正性的重視。
含義:指行為審慎、周密,行動前經過仔細考量。
出處: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籍中的用法,可參考《左傳》《淮南子》等原文。
《審行》是一個詞語,指的是審查、調查、核實行為,特别用于指調查員、檢查員對企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核實的行為。
「審行」的拆分部首是「言」和「行」。其中「言」作為主要部首,表示與言語、語言有關的意思;「行」作為次要部首,表示與行動、舉止有關的意思。
「審行」的筆畫總數為15畫。具體的筆畫構成是:「言」部為7畫,「行」部為8畫。
「審行」這個詞的來源比較古老,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它是由「審」和「行」兩個字組成,表示對行為進行審查。在繁體字中,「審行」的寫法與簡體字一緻。
在古代,「審行」這個詞的寫法可能有所變異。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在清朝時期的正式字典中,「審行」的寫法也是與現代一樣,以「言」和「行」兩個字為構成。
1. 我擔任公司的審行員,負責對各項工作進行檢查核實。
2. 調查人員正在審行涉嫌違紀的政府官員。
3. 檢察機關派出檢查小組對公司的財務行為進行審行。
組詞:審核、查證、核實。
近義詞:查驗、驗證、核對。
反義詞:縱容、放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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