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為審慎。《左傳·昭公二十五年》:“是故審行信令,禍福賞罰,以制死生。”《淮南子·人間訓》:“百言百當,不如擇趨而審行也。” 晉 陸雲 《晉故豫章内史夏府君诔》:“體德秉真,審行居貞,屈曳蹈機,與世靡矜。”
審行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審”和“行”兩個語素構成,屬于動詞性質。《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将其釋義為“審慎行事”,強調行為前需經過周密的考察與判斷。該詞最早見于《禮記·中庸》“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引申,指在行動前需經曆觀察、分析、驗證的完整認知過程。
從構詞法分析,“審”為會意字,本義指詳究細察,《說文解字》釋為“悉也”,引申為周密、嚴謹的态度;“行”為象形字,甲骨文作道路交叉狀,表實際動作或實踐行為。二者組合後形成遞進式語義結構,即“通過審察而踐行”。
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詞彙學》指出,該詞屬于書面語體,常見于政論、學術類文本,如“審行國家政策”“審行科研方案”等語境,表達對計劃性、規範性的強調。在實際應用中,其近義詞包括“慎行”“謹行”,反義詞則有“妄行”“盲動”等。
“審行”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指法官或官員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的行為,強調在司法過程中嚴謹審查細節和公正裁決。
使用場景:多用于法律或公務領域,也可延伸至其他需要審慎決策的情境。例如:“法官審行此案時,充分考慮了所有證據。”
起源:源于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反映了對司法公正性的重視。
含義:指行為審慎、周密,行動前經過仔細考量。
出處: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籍中的用法,可參考《左傳》《淮南子》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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