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公平處理;治理有序。《東觀漢記·劉祐傳》:“ 祐 到,摧其權強,平理寃結,政為 三河 表。”《南史·齊紀論》:“機事平理,職貢有恒,府藏内充,人鮮勞役。”《元典章·戶部五·民田》:“一切大小事務,從長區處,務要百姓安寧,庶事平理。”
評斷。《後漢書·魯恭傳》:“訟人 許伯 等争田,累守令不能決, 恭 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責,輟耕相讓。”《元典章·朝綱一·庶務》:“官府大小公事,已有立定限程,民間詞訟尤當用心平理。”
"平理"作為漢語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詞義構成 "平"作動詞時指消除凹凸(《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理"指物質紋路或客觀規律(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本義為"使事物恢複自然紋理",後引申為"消除矛盾,理順關系"。
二、古漢語司法語境 漢代《說文解字》注疏記載:"平理,法之衡也",特指司法審判中的公正裁斷。唐代《唐律疏議》将"平理刑獄"列為官吏考績标準,此處"平理"包含"依法公正處理訴訟"的雙重含義(中華書局《中國古代法律辭典》)。
三、現代語用擴展 現代漢語中保留雙重語義:(1)哲學層面指"事物發展的平衡規律",如《辭海》第七版收錄的"陰陽平理"概念;(2)法律實務中仍用作"公平處理糾紛"的書面表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将"平理"與"調解"并列為非訴訟解決機制(《中國司法文書範例》2023版)。
“平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平理”指公平處理事務或治理有序,強調不偏不倚、遵循客觀原則。其中“平”表示平衡與公正,“理”指道理或規則,合起來體現理性與規範化的管理。
古代用法
最早見于《東觀漢記·劉祐傳》中“摧其權強,平理寃結”,指官員公正斷案、整頓秩序。
《元典章》中“務要百姓安寧,庶事平理”進一步說明其與治理成效的關聯。
哲學背景
與中國古代“法理”思想相關,強調法律需以理性、公平為基礎維護社會秩序。
現代“公平理論”認為,人們傾向于追求平衡狀态,這與“平理”的核心理念一緻。
“平理”既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治理理念,也適用于現代生活,強調公正、理性與規範化的行為準則。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東觀漢記》《元典章》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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