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禁門有放鼓、止鼓。放鼓契出,放鼓聲響,告知可出入禁門。 宋 章淵 《槁簡贅筆》:“禁鼓,古有契,契有二:一曰放鼓,二曰止鼓。其制:以木刻字于上,凡放鼓契出,禁門外擊鼓然後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之契,傳自 唐 ,至本朝,有司嘗欲易新,不許。”
放鼓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其具體意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可指以下三種情況:
指古代報時制度中的“放鼓”時刻: 這是“放鼓”最核心的含義。在中國古代城市管理中,普遍實行宵禁制度。官府會在城門和重要街巷設置鼓樓,以擊鼓為號傳達時間信息。“放鼓”特指晚上解除宵禁、允許通行的信號時刻。通常在二更(約晚上9點)左右擊鼓,表示宵禁開始(稱為“閉門鼓”或“禁鼓”);而在五更(約淩晨3-5點)左右再次擊鼓,表示宵禁結束、城門開啟、允許行人通行,這時的鼓聲就稱為“放鼓”。與之相對的宵禁開始信號稱為“禁鼓”或“閉門鼓”。此義項可見于衆多記載古代城市管理制度和風俗的文獻。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中國古代制度史研究》(相關章節)。
指戲曲演出中的特定環節或信號: 在中國傳統戲曲(尤其是地方戲)的演出習俗中,“放鼓”有時指演出正式開始前或特定環節(如神靈出場、驅邪儀式)時,由後台或樂隊敲響的一種鼓聲信號。這通鼓聲具有宣告、營造氣氛或儀式性的功能,類似于開場鑼鼓,但更強調其作為“開始”或“特定行動”的信號作用。來源:《中國戲曲志》(各地卷本)、《中國戲曲曲藝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字面組合義(較少用): “放”有釋放、發出、放置等義,“鼓”指打擊樂器。故“放鼓”可字面理解為“敲響鼓”、“擊鼓”或“把鼓放置(某處)”。這種用法相對少見,多出現在需要直譯或特定描述性語境中,不如上述兩個義項固定和常用。來源:《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對“放”和“鼓”的釋義組合。
“放鼓”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最典型且具文化内涵的含義是指古代夜間報時制度中,表示宵禁結束、允許通行的鼓聲信號時刻。其次在傳統戲曲領域有特定用法。理解該詞需緊密結合其曆史背景或具體語境。
“放鼓”是古代禁門管理制度中的一種信號機制,主要用于控制宮禁或重要場所的出入時間。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功能
放鼓是古代禁門設置的兩種鼓契(放鼓、止鼓)之一。當放鼓契(刻有指令的木牌)出示時,禁門外會擊鼓發出聲響,表示允許人員出入禁門。這一制度通過聲音信號傳遞開閉門指令,類似現代的時間管控系統。
曆史背景
根據宋代章淵《槁簡贅筆》記載,禁鼓制度可追溯至唐代,宋代沿用并保留了原有契刻形式。當時曾有官員提議更新制度,但未被采納,可見其傳統延續性。
運作機制
具體流程為:以木刻契牌為憑證,放鼓契出示後,禁門外擊鼓宣告開放;止鼓契則對應關閉禁門。兩種契牌交替使用,形成完整的門禁管理鍊條。
相關術語
現代意義
該詞現已成為曆史詞彙,主要用于研究古代宮廷管理制度或文獻考據,體現了古代通過簡單工具實現高效管理的智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記載,可參考宋代章淵《槁簡贅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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