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朝 會稽郡 興修水利的捐稅。 會稽郡 本有民間自行攤派工料興修水利的辦法, 齊武帝 永明 二年,太守 王敬則 将此項物力折錢收歸官府,成為 南齊 雜稅之一。 南朝 齊 蕭子良 《谏斂塘役錢啟》:“臣昔忝 會稽 ,粗閑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今郡通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緻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害民損政,實此為劇。”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八章第二節:“ 會稽 等郡的人民除負擔正賦外,還要繳納塘丁稅,而政府卻聽任塘路崩蕪,湖源洩散,而不加防修。”參閱《南齊書·王敬則傳》。
塘丁稅是中國南朝宋齊時期征收的一種地方性雜稅,最初用于地方水利工程的維護費用。該稅種起源于會稽郡(今浙江紹興一帶),原本由當地民衆自發籌集資金修繕塘堰工程,後被官府納入正稅體系強制征收。據《南齊書·王敬則傳》記載,永明二年(484年)會稽太守王敬則将該地區原有的塘丁役轉化為固定稅收,标志着這項臨時性攤派正式成為國家稅目。
征收過程中,官府按戶定額收取銅錢,名義上用于雇傭工匠維護水利設施,實則逐漸演變為地方財政的常規收入來源。至南朝齊武帝時期,塘丁稅的征收範圍已擴展到揚州、南徐州等地,成為加重民衆負擔的重要稅項。這項稅收因缺乏專項監管,導緻官吏層層盤剝,最終在永明十一年(493年)由竟陵王蕭子良上奏廢止。
該稅制的演變過程反映了南朝時期賦稅制度的重要特征:一是地方雜稅向中央正稅的轉化機制,二是臨時性征派向固定稅目演變的内在邏輯。其消亡原因既包含士族階層的反對,也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博弈,為研究南朝財稅史提供了典型個案。相關研究可參考中華書局《南齊書》校注本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稅收通史》第一卷。
塘丁稅是南朝時期會稽郡(今浙江紹興一帶)為興修水利而征收的專項捐稅,其核心特點如下:
起源與演變
最初由民間自發攤派工料修水利。至南齊永明二年(484年),會稽太守王敬則将民間自籌的工程費用改為官府統一折錢征收,成為南齊雜稅之一。這一轉變标志着地方水利管理從民間自治轉向官方統籌。
征收形式
屬于地方性專項稅,以貨币形式繳納,區别于傳統勞役攤派。其征收範圍集中于會稽郡,主要用于堤壩、溝渠等水利設施維護,具有區域性特征。
曆史意義
該稅種反映了南朝賦稅制度從實物勞役向貨币化過渡的趨勢,也是中國早期“以稅代役”的典型案例。不過需注意,塘丁稅與廣義的丁稅(如漢代的算賦、宋代身丁錢等人口稅)性質不同,後者屬于中央統一稅目。
該稅制的實施雖提升了水利工程效率,但也加重了地方百姓負擔,史載其征收存在“賦斂無度”的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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