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祭祀祖先。《禮記·内則》:“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鄭玄 注:“齋戒往助竟,然後,私祭其祖禰也。”
私祭指古代士大夫在宗廟之外私自舉行的祭祀活動,通常用于祭祀祖先或特定對象,與官方禮制規定的“公祭”相對。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私”指非官方、個人或家族性質,“祭”即祭祀儀式。在周代禮法體系中,祭祀活動有嚴格的等級規範:
周代禮法規定,隻有諸侯、天子可立宗廟,士大夫若無廟則行私祭。鄭玄注《禮記·祭法》稱:“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而祭法謂之私祭”,說明其與公祭的等級差異。
宋代朱熹在《家禮》中規範了民間私祭儀式,主張“四時祭、忌日祭”于家中進行,推動私祭向家族化、民俗化發展。
私祭承載兩大倫理意義:
權威參考來源:
“私祭”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含義為私人祭祀祖先,常見于古代禮制相關文獻。以下是詳細解釋:
“私祭”指個人或家庭對祖先進行的非官方祭祀活動,與公祭(官方或宗族集體祭祀)相對。其核心是表達對家族先輩的追思與敬意。
該詞最早見于《禮記·内則》:“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鄭玄注解釋為:在協助宗子完成宗族祭祀後,方可進行私人祭祀(祖禰)。
古代家族祭祀中,宗子(嫡長子)負責主持全族祭祀(公祭),其他家族成員需先參與公祭,之後才能進行私祭。這體現了“先公後私”的禮法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祭祀制度,可參考《禮記》原文或相關禮制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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