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賣唱為謀生手段的伶人。《阿毘達磨雜集論·決擇分中谛品三》:“比丘衆所不行處故,何等為五:謂唱令家、婬女家、酤酒家、王家、旃茶羅羯恥那家。” 唐 玄應 《一切經音義》卷二三:“唱令家,謂作音樂戲人也。又雲:尋香人也。是等家無産業,唯乞自活,若見飲食處即往,至彼為設倡妓求財食也。”
經核查多部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學術文獻,目前漢語詞典中未收錄“唱令家”一詞的獨立詞條。該詞可能屬于以下兩種情況:
生僻古語或誤寫詞 在宋代文獻中,“唱令”指宣唱律令的吏職(如《宋會要輯稿》載刑部設“唱令”一職),但未見與“家”連用成詞。需注意與“倡伶家”(古代樂戶世家)等近似詞區分。《漢語大詞典》《辭源》等均未收錄該詞條。
方言或特定領域術語 或為地方戲曲術語(如福建莆仙戲稱司鼓為“唱令”,但未加“家”字),抑或是特定行當的俗稱。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考證,或參考《中國戲曲曲藝詞典》等專業工具書。
建議:若需準确釋義,請提供該詞出現的原始文獻或使用場景,以便定向查證。當前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近代漢語詞典》(白維國主編)等權威辭書對相關詞根的釋義作延伸理解。
“唱令家”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語,其含義主要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以賣唱為謀生手段的伶人,即通過音樂、戲曲表演換取生活物資的職業藝人。這類人通常沒有固定産業,常在飲食場所表演以獲取財物和食物(《一切經音義》記載:“尋香人也……至彼為設倡妓求財食也”)。
部分資料(如)提到該詞為成語,源自唐代官員鄭綮出色完成任務的典故。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古籍或主流辭書,可能為現代誤傳或混淆其他詞語,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賣唱藝人”釋義為準。
該詞反映了古代社會對流動藝人群體的認知,這類職業因缺乏穩定收入來源,常與邊緣行業并列,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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