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地察看災情。
"踏災"是古代中國特有的災情核查制度,指地方官員親臨受災地區實地勘察災情的行為。該詞由"踏勘"和"災情"複合構成,始見于明代《明實錄》記載,主要用于确定受災程度以作為賦稅減免依據。
從實施流程來看,踏災包含三個核心環節:首先是受災農戶申報制度,農戶需在災後十日内向官府呈報損失;其次是州縣正印官親自勘驗的要求,如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州縣官不親勘災者,罰俸一年";最後形成勘災報告,包含受災田畝數、減産程度等數據,作為蠲免賦稅的憑證。
這項制度在曆代文獻中多有記載:《明史·食貨志》記載洪武年間"令災傷處,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清代《欽定大清會典》規定"夏災限六月下旬,秋災限九月下旬"的踏災時限。這些制度設計既體現古代政府的救災責任,也暗含維持賦稅征收的考量。
現代學者将踏災制度視為中國古代荒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中國救災制度史》研究,該制度在宋代已具雛形,至明清形成完備的行政程式,包含報災、勘災、審戶、發赈四個階段,其中踏災屬于關鍵的勘災環節,直接影響後續救災政策的制定。
“踏災”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拼音:tà zāi
結構:動詞短語(“踏”為動作,“災”指災害)
核心含義:指官員或相關人員親自到受災地區實地考察、核實災情。例如清代薛時雨在《踏災行》中寫道:“我今出城親勘災”,即描述官員下鄉勘察災情的情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公文中,描述官府對災情的核查行為。例如:“縣令率衆踏災,以定赈濟之策。”
部分資料(如)将“踏災”解釋為“度過災害”的成語,但根據權威典籍和語料庫(如、5),“實地察看災情”是更準确的釋義。若需表達“戰勝困難”,建議使用“克服災患”等更通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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