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英文解釋翻譯、光船租船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re charter; charter by demis; demise
分詞翻譯:
光的英語翻譯:
light; ray; honour; merely; naked; scenery; smooth
【化】 light
【醫】 light; phot-; photo-
船的英語翻譯: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醫】 scaph-
租船的英語翻譯:
【經】 chartered ship
專業解析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又稱“光船租賃”或“過戶租賃”,是國際航運中船舶租賃的一種重要方式。其核心含義是指船舶出租人(Shipowner)向承租人(Charterer)提供不配備船員、不負責船舶營運管理的空船。承租人需在約定的租期内,完全控制船舶,包括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營運、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承擔由此産生的一切成本和費用(如燃油費、港口費、船員薪資、保險費、維修費等)。出租人則主要保留船舶的所有權,并收取租金。
從漢英詞典角度,其詳細解釋可分解為:
-
術語構成與字面含義:
- 光船 (Bareboat): “光”在此意為“裸露的”、“空的”,指不配備船員、不提供任何營運服務的空船狀态。
- 租船 (Charter): 指租賃船舶的行為或合同。
- 英文對應: Bareboat Charter / Demise Charter。 “Demise”在法律上常指財産(此處為船舶)的占有權和控制權的轉移。
-
核心法律特征與權責轉移:
- 占有權與控制權轉移: 這是光船租船區别于其他租船方式(如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航次租船 Voyage Charter)的最關鍵特征。在租期内,承租人獲得船舶的完全占有權(Possession)和營運控制權(Control)。承租人如同船舶的臨時“船東”,全權負責船舶的日常營運和管理。
- 船員配備與管理: 承租人負責雇傭、配備、支付并管理所有船員。船員是承租人的雇員,而非出租人的雇員。
- 營運責任與成本承擔: 承租人承擔租期内與船舶營運相關的所有責任、風險、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 燃油費、港口使費、運河通行費。
- 船員薪資、夥食、福利、培訓、保險。
- 船舶維修保養費用(除非合同約定特定維修由船東負責)。
- 船舶保險(通常承租人需投保并支付保費,但保單需以雙方共同利益為被保險人)。
- 航次相關的貨物索賠責任(如貨損貨差)。
- 出租人角色: 出租人主要保留船舶所有權(Title),确保船舶適租(Seaworthy),并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出租人通常不幹預船舶的日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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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與法律適用:
- 財産租賃性質: 光船租船合同在性質上更接近于財産租賃合同(類似于租房),而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它轉移的是船舶的使用權和占有權。
- 法律適用: 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關于光船租賃合同的特别規定調整(第127條至第154條,其中第144條對光船租賃合同有明确定義)。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的約束。國際上,合同條款通常參照行業标準格式(如BIMCO制定的BARECON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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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承租人希望完全獨立經營船舶,進行特定航線或貿易。
- 融資目的(如租購 Lease-Purchase)。
- 船公司暫時不需要運力,或希望規避特定區域/貿易風險時。
- 新船東進入市場或測試新業務模式。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國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基本法律,對光船租賃合同有專門規定。這是最權威的法律依據來源。 (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BIMCO): 全球最大的國際航運協會,其制定的标準光船租賃合同格式(如BARECON)被業界廣泛采用,其定義和條款具有高度權威性。 (來源: BIMCO 官網)
- 《英漢大詞典》(陸谷孫主編): 權威的綜合性大型英漢詞典,對海事術語有準确收錄和釋義。 (來源: 上海譯文出版社)
- 《牛津英漢雙解海事詞典》: 專門的海事領域詞典,對“bareboat charter”和“demise charter”有精确解釋。 (來源: 牛津大學出版社)
- 國際海事組織 (IMO) 相關公約和文件: 雖然IMO公約不直接規定租船合同,但其關于船舶安全、防污染、船員培訓發證等方面的公約(如SOLAS, MARPOL, STCW)對光船租賃下的船舶運營有強制約束力,承租人必須遵守。 (來源: IMO 官網)
網絡擴展解釋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是一種船舶租賃形式,其核心特點在于船舶所有人僅提供空船,承租人需自行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相關費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性質
光船租船又稱“船殼租船”或“淨船期租船”,屬于財産租賃而非運輸合同。船東将船舶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但保留所有權。承租人需自行配備船員、承擔運營費用(如燃料、港口費、維修等),并全權指揮船舶。
2.主要特點
- 空船交付:船東僅提供未配備船員和設備的船舶。
- 承租人責任:包括船員雇傭、工資支付、船舶調度及日常運營。
- 費用承擔:除船舶資本費用(如折舊)外,承租人需支付所有固定和變動費用。
- 租金計算:通常按船舶裝載能力、租期及雙方商定的費率确定。
3.適用場景
- 船東希望獲得穩定租金收入但不願參與船舶經營。
- 承租人具備船舶管理能力,需長期控制船舶使用權(如航運公司擴大運力)。
4.與其他租船方式的區别
- 定期租船(期租):船東提供船員并承擔部分運營成本,承租人僅負責燃料等變動費用。
- 航次租船(程租):按航次計費,船東負責全程運輸及費用。
5.合同性質
光船租船合同本質是財産租賃協議,明确船舶占有權轉移、費用劃分及租期等條款。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權威航運法律文本或行業指南。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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