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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倉人留署權英文解釋翻譯、管倉人留署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rehouseman's lien

分詞翻譯:

管的英語翻譯:

canal; duct; fistula; guarantee; meatus; pipe; tube; wind instrument
【化】 pipe; tube
【醫】 canal; canales; canalis; channel; duct; ductus; salpingo-; salpinx
syringo-; tuba; tube; tubi; tubing; tubo-; tubus; vas; vaso-; vessel

倉的英語翻譯:

storehouse
【機】 bin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留的英語翻譯:

ask sb. to stay; grow; leave; remain; stay

署的英語翻譯:

arrange; office; sig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管倉人留署權”是一個結合了法律術語與倉儲管理職責的複合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該術語可拆解為以下三部分:

  1. 管倉人(Warehouse Keeper)

    指經法律授權或合同約定,對倉儲物負有保管責任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其核心義務包括驗收貨物、籤發倉單、保障倉儲物安全等。

  2. 留署權(Right of Retention)

    指管倉人在特定條件下依法保留倉儲物以保障自身權益的權利。例如《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當存貨方未支付保管費用時,管倉人可行使留置權,直至費用清償完畢。

  3. 權利限制與實施條件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九條明确,留署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該術語的英譯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Warehouseman's Lien”的定義,強調保管人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倉儲物的合法控制權。

網絡擴展解釋

保管人留置權(或稱倉儲保管人留置權)是法律賦予保管人或倉儲管理人在特定條件下對保管物享有的擔保權利,主要涉及寄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時的救濟措施。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定義及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當寄存人未按約定支付保管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時,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物。留置權的核心目的是通過合法占有保管物,促使寄存人履行債務,若寄存人仍不支付,保管人可依法将留置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并優先受償。

二、適用條件

  1. 合法占有保管物:保管人需基于有效保管合同或倉儲合同合法占有标的物。
  2. 費用未支付:包括保管費、保管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倉儲設備的維護費用等)。
  3. 無排除約定:若合同明确約定不得留置,則保管人不得行使此項權利。

三、行使限制與程式

  1. 物權屬性: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未全額清償前可留置全部保管物。
  2. 保管義務:留置期間,保管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抵押。
  3. 寬限期要求:若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保管人應給予寄存人至少60日以上履行期(鮮活易腐品除外)。

四、與其他留置權的區别

倉儲合同中的留置權是保管人留置權的特殊類型,適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強調存貨人未支付倉儲費時保管人的權利。

保管人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權利,通過合法占有和優先受償機制保障保管人的債權,但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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