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abundance; amplitude; plenitude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law; restrain; rule
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是哲學邏輯學中關于事物存在與判斷合理性的核心原則,其英文表述為"nothing exists or occurs without a sufficient reason for its being so rather than otherwise"。該定律由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在《單子論》中系統闡述,強調任何真實命題的謂詞必須包含在主詞中,且所有現象必然存在充分依據。
從漢英詞典的雙語對照視角,該定律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在應用層面,該定律構成現代科學方法論的基礎預設,愛因斯坦在相對論研究中即強調"宇宙最不可理解之處在于它竟然可以被理解",暗含充足理由的先天有效性。當代分析哲學将其細化為"解釋的封閉性原則",要求理論系統内所有現象均能得到系統内要素的完備說明。
哲學界對該定律存在兩類争議解釋:強版本認為所有事物必有終極理由(萊布尼茨的"神學論證"),弱版本主張有限領域的理由完備性(當代科學實在論立場)。這種分歧在量子力學波函數解釋的争論中體現尤為顯著。
充足理由律是邏輯學中的基本法則之一,其核心可概括為:任何真實存在的現象或成立的命題,都必須有充分的根據或理由。這一原則強調事物之間的因果關聯性和邏輯必然性。
基本定義
充足理由律認為,一個判斷若要被認定為真,必須存在能夠完全解釋其成立的依據。例如,“水沸騰”這一現象需要“溫度達到100℃”和“标準大氣壓”等條件作為理由。
哲學背景
該定律由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在17世紀系統提出,他将邏輯推理分為兩類:矛盾律(分析必然性真理)和充足理由律(綜合經驗性事實)。萊布尼茨認為,現實世界的存在與變化均需符合這一規律。
應用領域
部分哲學家(如休谟)質疑其普適性,認為經驗事實的因果關系可能無法完全通過理性推導證明。但該定律仍是邏輯學、數學和法學等領域的重要基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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