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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間的申請英文解釋翻譯、訴訟中間的申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中間的英語翻譯:

between; centre; middle; midst; midway
【化】 meso-
【醫】 inter-; meso-
【經】 medium

申請的英語翻譯: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專業解析

在訴訟程式中,"訴訟中間的申請"指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程式性請求或動議,旨在解決訴訟推進中的具體問題或尋求臨時救濟。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文對照

  1. 中文術語:訴訟中間的申請

    英文對應: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或Motion During Proceedings

    • Interlocutory 強調"中間性",指在最終判決前作出的臨時性決定(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interlocutory"詞條)。
    • Application 在英美法系中特指向法院提出的正式請求(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application"條目)。
  2. 法律特征:

    • 時間性:發生于訴訟啟動後、終局裁決前。
    • 程式性:解決證據提交、期限延長、強制措施等程式問題(例:申請證據保全)。
    • 臨時性:不涉及案件實體争議的最終判定(來源:《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二、常見類型與實務場景

  1. 證據相關申請

    • 證據保全(Application for Evidence Preservation):

      英文:Mo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5條。

    • 證人傳喚(Application for Subpoena):

      英文:Motion to Compel Attendance of Witness

  2. 程式推進申請

    • 延期審理(Application for Adjournment):

      英文:Motion for Continuance

    • 管轄權異議(Application for Jurisdictional Challenge):

      英文: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3. 臨時救濟申請

    • 行為保全(Application for Behavioral Injunction):

      英文: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


三、權威文獻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Interlocutory" 詞條:界定中間裁決的非終局性特征。
  2. 《中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書》(柳經緯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 第100條釋義:詳解訴訟中行為保全的申請要件。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Motion" 定義:法庭程式中請求命令或裁決的正式文件。

四、中英文關鍵概念辨析

中文表述 英文規範譯法 易混淆術語
訴訟中間的申請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Interim Application(側重臨時性)
申請書 Motion/Petition Claim(實體權利主張)
口頭申請 Oral Motion Written Motion(書面動議)

注:在英美法實務中,Motion 通常需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載明法律依據(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7(b)(1))。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中間的申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請求或要求,目的是解決程式性事項或推進案件審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作用

“申請”是訴訟參與人(如原告、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依據法定程式向法院提交的正式請求。其核心作用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例如申請財産保全以防止對方轉移財産,或申請證據鑒定以确認材料真實性。

二、常見申請類型

  1. 財産保全申請:為防止對方轉移財産,可在起訴前或訴訟中提出(需提供擔保);
  2. 證據調查/鑒定申請:當自行取證困難時,可請求法院協助調查或委托專業機構鑒定;
  3. 延期審理申請:因正當理由(如突發疾病)無法按期出庭時提出;
  4. 調解申請:當事人可主動要求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和解協議;
  5. 再審申請:對已生效判決不服時,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需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内提出)。

三、形式與程式要求

四、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財産保全)、第64條(證據調查)、第199條(再審申請)等條款為常見申請提供依據。

五、注意事項

申請需結合具體案情,濫用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保全錯誤需賠償)。建議咨詢律師以明确申請策略。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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