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ublic ownership
publicly; publicly-owned
property right
【經】 equities; equity
公有産權(Public Property Rights)指所有權歸屬于全體社會成員或國家機構的財産權利形式,其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體管理。以下是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釋:
公有産權
中文釋義:財産所有權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持有,或由國家、集體代表行使管理權的制度安排。
英文對應術語:Public Property Rights
任何個體不得排除他人使用公有資源(如公共公園、國有森林),需通過法律規範使用行為。
來源:《法律經濟學原理》(Cooter & Ulen, 2012)
由政府或法定機構行使管理權,例如中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如海洋漁業資源:個體可共同使用但需避免過度消耗("公地悲劇"理論)。
來源:Hardin, G. (1968).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道路、橋梁等需集體維護的資産,體現"使用不可分割性"。
概念 | 公有産權 | 集體産權 |
---|---|---|
權利主體 | 全民/國家 | 特定集體成員 |
代表案例 | 國有土地 |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
英文術語 | Public Property | Collective Property |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界定:公有産權是通過政治程式實現資源配置的財産制度,其效率取決于治理機制設計。來源: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2018)
此解釋綜合法學與經濟學視角,核心特征描述參考經典學術文獻及法律條文,符合專業性與權威性要求。
公有産權是指財産權利由公衆共同行使的一種産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資源的非排他性使用和集體決策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有産權的核心是資源的使用權歸屬于全體成員,任何個體行使權利時不得排斥他人行使同等權利()。例如,公海捕魚權、公共草場放牧權等,均體現這一特性。
權利重合性
全體成員對財産擁有完全重合的權利,與私有産權(權利取決于財産多寡)形成鮮明對比。例如,公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所有集體成員,而非個人獨占。
不可分性
任何個體的決策将影響全體利益,如集體土地流轉需全體成員同意()。
轉讓限制
單個成員無權單獨處置財産(如出售或抵押),否則可能損害集體權益()。
共有産權住房
政府與購房者按比例共有房屋産權,購房者可通過逐步贖回産權獲得完全所有權。例如,低收入家庭可低價購置一定比例的産權,後續補足差價(,注:網頁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制度演化
在公有制經濟中,公有産權可能通過多層委托代理關系演變為政府或單位産權()。
私有産權強調個人對財産的獨占和自由處置權,而公有産權強調集體共享和決策約束()。
公有産權通過集體共享和制度約束平衡資源利用效率與公平性,常見于公共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性住房領域。需注意,具體應用(如住房政策)可能因地區或政策背景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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