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用事業公司(Public Utility Company)指在特定區域内,依法獲得特許經營權,為公衆提供必需的基礎性服務,并接受政府嚴格監管的企業實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基礎服務提供者
從事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自然壟斷行業,如電力輸送(electricity distribution)、自來水供應(water supply)、天然氣配送(natural gas distribution)、污水處理(sewage treatment)及公共交通(public transit)等。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ublic utility”的定義
法定壟斷與監管義務
因行業特性需避免重複建設,政府授予其區域性壟斷經營權,但同時要求其承擔“普遍服務義務”(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即必須公平、無歧視地為所有用戶提供服務,且價格調整需經監管機構審批。
來源: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監管框架
成本加成定價原則
收費标準通常基于“成本+合理利潤”模型核定,由政府機構(如中國國家發改委、美國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監督執行,确保企業不濫用壟斷地位。
來源:《公用事業監管經濟學》(Economics of Regulation in Public Utilities)學術理論
基礎設施主導型資産
資産以輸配電網絡、供水管網、燃氣管道等重資産基礎設施為主,投資回收周期長,需政策保障其可持續運營。
來源:世界銀行《基礎設施融資報告》
民生保障基石
提供的服務屬于公共産品(public goods)或準公共産品,直接關系社會基本運轉與居民生活質量,例如穩定供電保障醫療系統運行,清潔供水維護公共衛生。
來源: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标(SDG 6/7)
經濟穩定器作用
通過規模化、标準化服務降低工商業運營成本,例如穩定電價支撐制造業生産,公共交通網絡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
來源:國際能源署(IEA)能源政策評估報告
“公用事業” vs “公共事業”
在中文語境中,“公用事業”特指受監管的壟斷性服務企業(如電網、水務公司),而“公共事業”涵蓋更廣,可包括政府直接提供的教育、醫療等非營利服務。英文均譯為 public utility,但後者亦可對應 public services。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公用事業公司是指為公衆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其核心職能是維持社會基礎設施的運轉。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礎服務屬性
主要提供電力、供水、燃氣、交通、通信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服務。這類服務具有公共性、基礎性和自然壟斷性,通常由政府直接管理或通過法規嚴格監管。
運營目标雙重性
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穩定供應、普惠定價等。
行業特點
能源類
包括電力生産與輸送(如國家電網、華能國際)、燃氣供應(如法國Engie集團)。
市政服務類
涵蓋自來水供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市容環衛管理。
交通與通信類
如公共交通運營、電信網絡服務等。
政府主導與私營結合
部分企業由政府直接經營(如中國核電),私營企業則需遵守嚴格的行政法規。
高監管與融資特點
公用事業公司通常依賴債務融資,杠杆率較高,且需應對環保、社會責任等多重監管要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企業或行業動态,可參考、5、12等來源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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