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power of arrest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法】 power of arrest
普通法上的拘捕權(Arrest Power under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體系下,執法人員或特定公民依法暫時剝奪個人自由以配合調查或防止犯罪繼續的法定權限。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執法主體權限
普通法傳統中,警察對現行犯(如正在實施盜竊、傷害行為)或存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嫌疑人,無需逮捕令即可實施即時拘捕。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第24條明确授權此項權力,要求拘捕必須符合“必要性測試”(如防止證據滅失、保護受害者)。
公民逮捕權(Citizen's Arrest)
普通法允許非執法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實施拘捕,例如目擊重罪(felony)發生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94條及澳大利亞《1958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58)第458條均規定,公民可逮捕正在實施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的嫌疑人,但需立即移交警方。
程式約束與救濟機制
拘捕後須及時告知被捕者權利(如沉默權、律師協助權),并在合理時間内提交司法審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 v. Arizona判決中确立的“米蘭達警告”即源于對普通法拘捕程式的補充規範。非法拘捕可觸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申請,英國《1998年人權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第5條進一步将此納入歐洲人權公約框架。
普通法上的拘捕權是指普通法體系(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中執法機關或公民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力,其核心特點是強調對合理懷疑的即時判斷和程式靈活性。以下是關鍵要點:
法律依據與執行主體
普通法中的拘捕權通常由警察行使,且分為有令狀逮捕和無令狀逮捕。例如,警察在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認為某人涉嫌犯罪時,即使未持有法官籤發的令狀,也可實施逮捕。這與大陸法系(如中國)需經檢察院或法院批準的程式不同(參考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適用條件
程式要求
逮捕後需及時将嫌疑人帶至法官處審查,以确認逮捕合法性。這一程式類似中國法中的“逮捕後羁押必要性審查”,但普通法更強調司法及時介入。
與中國法的對比
中國法嚴格區分拘留(公安機關決定)和逮捕(需檢察院/法院批準),且無公民逮捕權。普通法則更注重執法現場的靈活性,賦予警察較大自由裁量權。
如需更具體的普通法判例或條文細節,建議參考普通法系國家的權威法律文獻或判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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