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existence of the right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實際存在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通常譯為"de facto right",指在現實社會關系中已形成并被普遍認可,但尚未通過立法程式正式确立的權利形态。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1)權利内容基于客觀社會需求或習慣法實踐産生;2)在司法裁判中可作為補充性裁判依據;3)與法定權利(de jure right)形成動态互補關系,常成為後續立法的先導依據。
該概念在比較法框架下包含三種典型形态:通過長期商業慣例形成的貿易優先權、基于行政慣例産生的程式參與權,以及司法判例創設的新型人格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_Citizens United v. FEC_案中,首次将政治表達自由确認為de facto right的判例實踐,成為該理論的重要司法實證。
權威法律典籍《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将其定義為"雖未獲制定法明示承認,但通過社會實際運作已具備強制力保障的正當利益主張"。該定義突出強調此類權利的事實先在性和社會認同度兩大要素。
"實際存在的權利"可以理解為實然權利,即被現實社會認可并通過法律或其他規範形式予以保障的權利。以下從三個角度展開說明:
法律定義與特征
實際存在的權利是法律賦予主體已實現的利益,表現為個體或集體在法定範圍内可行使的自由(如財産支配權、言論自由),并要求他人履行相應義務。其核心特征包括:
與義務的關聯性
實際存在的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例如,勞動者的獲得報酬權對應雇主的支付義務,這種雙向約束确保權利從紙面落實到行動(、)。
社會承認的維度
權利的實際存在不僅依賴法律條文,還需社會共識支撐。例如,某些國家通過判例或習慣法确認新型權利(如隱私權),反映社會價值觀的演變(、)。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權利可能因執行力度、文化差異而存在實現程度的區别。例如,相同法律條款在不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效果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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