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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英文解釋翻譯、供役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rvient tenement

分詞翻譯:

供的英語翻譯: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役的英語翻譯: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專業解析

供役地的法律定義與英文釋義

供役地(gōng yì dì) 指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負擔的不動産(通常為土地或建築物)。其核心特征是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或承受限制,例如允許他人通行、鋪設管線或限制自身建築高度。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ervient tenement" 或"servient land",強調該土地處于"服務"或"負擔"地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權利與義務的核心要點

  1. 負擔性:供役地權利人需容忍需役地權利人的合理使用(如通行),但地役權不得超出約定範圍,且不得損害其既有功能。
  2. 從屬性: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存在,若需役地轉讓,供役地的義務自動轉移至新權利人。
  3. 有償性/無償性:根據合同約定,供役地權利人可能獲得經濟補償(有償地役),也可能基于相鄰關系無償提供便利。

應用場景示例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定義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十四章"地役權"(第三百七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五條),具體條款明确供役地的義務邊界及設立方式。英文術語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servient tenement"詞條,定義為:"為另一土地(需役地)利益而承受地役權負擔的土地"。


參考文獻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一)。

法學研究所《物權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以上來源标注權威出版物名稱,具體條文可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出版物查閱)

網絡擴展解釋

供役地是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一、定義

供役地指在地役權關系中為他人(需役地權利人)提供便利的不動産(通常為土地),即被利用以提升需役地效益的特定地塊。例如:A地塊允許B地塊通行,則A為供役地,B為需役地。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身不動産的效益。地役權需通過合同設立,登記後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核心特征

  1. 被動性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主要承擔容忍或不作為義務,例如允許他人在自己土地上鋪設管道或通行,但不需主動實施特定行為。

  2. 有償可能性
    若地役權合同約定有償,供役地人可向地役權人主張費用請求權(如設施維護費用分擔)。

  3. 權利限制
    供役地人仍保留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但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地役權的實現。

四、與需役地區别

對比項 供役地 需役地
功能定位 提供便利的不動産 享受便利的不動産
權利人義務 容忍或不作為 支付對價(如有償合同)
權利屬性 被動承受限制 主動行使地役權

注:部分網頁(如)提到的農業用途分類屬于特定領域定義,與法律層面的地役權概念需區分。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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