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rvient tenement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供役地的法律定義與英文釋義
供役地(gōng yì dì) 指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負擔的不動産(通常為土地或建築物)。其核心特征是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或承受限制,例如允許他人通行、鋪設管線或限制自身建築高度。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ervient tenement" 或"servient land",強調該土地處于"服務"或"負擔"地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權利與義務的核心要點
應用場景示例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定義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十四章"地役權"(第三百七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五條),具體條款明确供役地的義務邊界及設立方式。英文術語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servient tenement"詞條,定義為:"為另一土地(需役地)利益而承受地役權負擔的土地"。
參考文獻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一)。
法學研究所《物權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以上來源标注權威出版物名稱,具體條文可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出版物查閱)
供役地是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供役地指在地役權關系中為他人(需役地權利人)提供便利的不動産(通常為土地),即被利用以提升需役地效益的特定地塊。例如:A地塊允許B地塊通行,則A為供役地,B為需役地。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身不動産的效益。地役權需通過合同設立,登記後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被動性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主要承擔容忍或不作為義務,例如允許他人在自己土地上鋪設管道或通行,但不需主動實施特定行為。
有償可能性
若地役權合同約定有償,供役地人可向地役權人主張費用請求權(如設施維護費用分擔)。
權利限制
供役地人仍保留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但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地役權的實現。
對比項 | 供役地 | 需役地 |
---|---|---|
功能定位 | 提供便利的不動産 | 享受便利的不動産 |
權利人義務 | 容忍或不作為 | 支付對價(如有償合同) |
權利屬性 | 被動承受限制 | 主動行使地役權 |
注:部分網頁(如)提到的農業用途分類屬于特定領域定義,與法律層面的地役權概念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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