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rvient tenement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供役地的法律定义与英文释义
供役地(gōng yì dì) 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负担的不动产(通常为土地或建筑物)。其核心特征是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或承受限制,例如允许他人通行、铺设管线或限制自身建筑高度。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ervient tenement" 或"servient land",强调该土地处于"服务"或"负担"地位(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的核心要点
应用场景示例
法律依据与权威参考
定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具体条款明确供役地的义务边界及设立方式。英文术语参照《元照英美法词典》"servient tenement"词条,定义为:"为另一土地(需役地)利益而承受地役权负担的土地"。
参考文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
法学研究所《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引用网页链接,以上来源标注权威出版物名称,具体条文可通过官方法律数据库或出版物查阅)
供役地是地役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定义和法律特征如下:
供役地指在地役权关系中为他人(需役地权利人)提供便利的不动产(通常为土地),即被利用以提升需役地效益的特定地块。例如:A地块允许B地块通行,则A为供役地,B为需役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身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需通过合同设立,登记后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被动性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主要承担容忍或不作为义务,例如允许他人在自己土地上铺设管道或通行,但不需主动实施特定行为。
有偿可能性
若地役权合同约定有偿,供役地人可向地役权人主张费用请求权(如设施维护费用分担)。
权利限制
供役地人仍保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地役权的实现。
对比项 | 供役地 | 需役地 |
---|---|---|
功能定位 |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 | 享受便利的不动产 |
权利人义务 | 容忍或不作为 | 支付对价(如有偿合同) |
权利属性 | 被动承受限制 | 主动行使地役权 |
注:部分网页(如)提到的农业用途分类属于特定领域定义,与法律层面的地役权概念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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