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ove an arbitrator
change; replace
【計】 ALT; change-over
【經】 change-over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更換仲裁人(Replacement of Arbitrator)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或司法程式中,因法定事由或約定情形對原仲裁員進行撤換并重新委任的行為。該機制旨在保障仲裁程式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主要依據包括:
法定回避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七條,仲裁員存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私自會見當事人或接受請客送禮等情形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類似規定亦見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4條,要求仲裁員披露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形。
仲裁規則約定
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第15條規定,若仲裁員嚴重違反職責或無法履職,經仲裁院審議後可啟動更換程式。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規則第10條則允許當事人在仲裁員行為導緻程式延遲時申請更換。
程式性保障
更換程式通常包含書面申請、異議審查、機構裁決三個環節。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為例,當事人需在知悉回避事由15日内提交附證據的更換請求,由仲裁機構委任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
該制度通過平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程式正義需求,成為現代仲裁體系的重要糾錯機制。具體操作标準可參考《紐約公約》第五條關于仲裁程式正當性的審查條款,以及國際律師協會(IBA)發布的《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
更換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式中,因特定法定情形或客觀原因導緻原仲裁員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或仲裁機構依法申請或決定更換仲裁員的行為。以下是關鍵要點:
以上信息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具體執行需結合個案情況及仲裁機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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