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ove an arbitrator
change; replace
【计】 ALT; change-over
【经】 change-over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经】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更换仲裁人(Replacement of Arbitrator)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或司法程序中,因法定事由或约定情形对原仲裁员进行撤换并重新委任的行为。该机制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主要依据包括:
法定回避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类似规定亦见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要求仲裁员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
仲裁规则约定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若仲裁员严重违反职责或无法履职,经仲裁院审议后可启动更换程序。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第10条则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行为导致程序延迟时申请更换。
程序性保障
更换程序通常包含书面申请、异议审查、机构裁决三个环节。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当事人需在知悉回避事由15日内提交附证据的更换请求,由仲裁机构委任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该制度通过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需求,成为现代仲裁体系的重要纠错机制。具体操作标准可参考《纽约公约》第五条关于仲裁程序正当性的审查条款,以及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
更换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因特定法定情形或客观原因导致原仲裁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当事人或仲裁机构依法申请或决定更换仲裁员的行为。以下是关键要点:
以上信息综合了法律条文和实务操作,具体执行需结合个案情况及仲裁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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