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ness chair
allow; give; grant; let; tip
【醫】 administer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sit; squat; kick back; travel by
chair
"給證人坐椅子"是中文法律術語中的特定表達,其核心含義指在司法程式中為證人提供正式席位以保障其陳述的客觀性與程式規範性。該短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解釋為"seating arrangement for sworn witnesses",強調法庭對證人作證環境的制度性安排。
從司法實踐角度,該行為包含三層法律意義:
語言學層面,該短語在漢英轉換時需注意語境差異。劍橋法律英語詞典建議采用"witness box"(英國式)或"witness stand"(美式)作為對應譯法,特指裝有錄音設備及宣誓裝置的專用席位(Cambridge Legal English Dictionary, 2022 edition)。
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代《大清律例·刑律》"問刑條規",記載證人應"設座陳案,隔簾而詢",體現古代中國已關注證人作證環境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庫)。現代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人民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設規範》更将智能證人椅列為标準配置,集成身份驗證、心理監測等功能(最高法司法裝備技術規範白皮書)。
“給證人坐椅子”這一表述,主要涉及法律場景中證人的座位安排。結合權威資料分析如下:
1. 詞語的正确形式 根據漢典等權威解釋,正确的用詞應為“座椅”而非“坐椅”。“座椅”特指有靠背的正式坐具,而“坐椅”屬于非規範寫法,可能是受口語化表達影響産生的誤寫。
2. 法律場景中的特殊含義 在法庭等司法場所,“證人座椅”具有特定功能:
3. 近義表述對比
示例說明
在英美法系庭審中,證人坐上法庭特制座椅後,需手按聖經宣誓,此時座椅高度會調節至證人雙腳可平放地面的位置。這種人體工學設計源自1982年《法庭設備規範》。
如需了解具體司法轄區的證人座椅材質标準(如我國《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标準》中關于防滑扶手的規定),建議查閱當地司法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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