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ticular lien
exceptional; individual; one or two; specific; very few
【機】 individual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個别留置權(Particular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物權制度,指債權人基于特定法律關系(如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針對某項特定財産行使的留置權利。該權利允許債權人在債務未獲清償時,繼續占有該財産直至債務履行完畢。其核心特征為“特定性”,即留置對象必須與債務産生原因直接相關,例如修理廠對未支付修理費的汽車行使留置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需滿足三項法定條件:①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産;②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③債務已屆清償期。個别留置權特别強調第二項要件,要求被留置財産必須直接關聯于當前未履行的債務。相較于一般留置權(General Lien),個别留置權不涉及債務人其他財産,權利範圍限定于特定标的物。
在跨境貿易實踐中,該制度常見于國際貨物運輸(如《海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承運人留置權)和加工承攬領域。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333條亦規定,服務提供者對經其加工增值的貨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關于“個别留置權”這一表述,現有法律文獻中未明确使用該術語。結合相關法律知識及搜索結果,推測其可能指向以下兩種含義:
若理解為“針對特定動産的留置權”,其核心特征如下:
適用範圍限制
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動産()。例如,修理廠對未支付維修費的車輛行使留置權。
标的物特定性
留置的動産必須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隻能留置與本次運費相關的貨物,不得扣留債務人其他財産。
優先受償範圍
債權人僅能就留置財産的價值優先受償與其直接相關的債權,而非所有債務()。
在部分法域中,存在“個别留置權(Particular Lien)”與“一般留置權(General Lien)”的區分: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建議:若涉及具體案件,需結合《民法典》物權編條款及合同約定綜合分析,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阿美糖苷膀胱注射變應化充饑帶的打印寬度防止賄賂條例根軸系癸二酸二辛酯回轉澆鑄機尖峰記錄紙絕對度量巨觀特征空心輪胎黎豆球蛋白瞞着貿易額美布氨酯門控元件牛液化杆菌強力倒轉術氣壓記錄器乳突塞進器神經節系統使他人買受手寫體閱讀機雙核目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