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cire facias
announce; impart; notify
【法】 intimation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告知令狀(Writ of Information)是普通法體系中由法院籤發的正式司法文書,主要用于要求特定機構或個人向法庭提交法定信息或證據。該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體系,現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程式。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功能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告知令狀是"法庭強制第三方披露與案件直接相關的文件或事實的指令"。其核心功能體現在證據開示(discovery)環節,确保訴訟雙方在庭前充分獲取關聯信息,維護程式公正性。
二、適用場景與程式要求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4條(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34)規定,告知令狀主要適用于三種情形:
三、法律效力與執行保障 依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651條(28 U.S.C. §1651),拒絕執行告知令狀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被請求方通常應在20-30個工作日完成信息披露,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期。
四、關聯術語辨析
“告知令狀”并非一個獨立的法律術語,但可以結合“告知”與“令狀”的語義進行綜合解釋:
令狀
指由合法機構籤發的書面命令文件,用于授權或強制執行特定權力。例如:
告知
指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他人傳達信息,常見于正式通知場景()。
“告知令狀”可能指一種附有通知程式的法律令狀,即在籤發強制執行的令狀前,需先行告知相關方。例如:
類型 | 特點 | 示例場景 |
---|---|---|
普通令狀 | 直接授權行動,無前置通知程式 | 緊急情況下的搜查令() |
告知令狀 | 需先履行通知義務再執行 | 行政處罰前的聽證通知() |
該詞更多屬于組合表述,實際法律文書中需根據具體領域使用規範術語,如“告知書”“執行令”等。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司法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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