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害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核心法律定義(對應英文:Public Nuisance)
指因人為活動對公衆健康、生活環境和生态系統造成的危害,具有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工業污染、噪音擾民等行為,超出社會容忍限度,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明确将"公害"定義為需依法防治的污染行為。
二、環境科學釋義(對應英文:Environmental Pollution)
特指由人類活動導緻的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環境退化現象。世界衛生組織(WHO)在《環境污染與健康報告》中将公害列為全球疾病負擔的重要誘因,強調其跨區域擴散性。
三、社會影響層面(對應英文:Social Menace)
引申為對社會秩序或公共道德産生廣泛負面影響的現象。如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将"食品添加劑濫用"等非工業行為納入公害範疇,體現概念的社會化延伸。
補充說明
日語中的"公害"(こうがい)與漢語含義高度重合,但英語常需根據語境選擇譯法:
權威參考來源
注:釋義綜合法律文本、環境科學文獻及社會學術語,覆蓋術語的多維應用場景。
公害是指人類活動引發的環境污染或破壞,對公衆健康、財産、生活環境等造成廣泛危害的現象。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害源于人類生産生活活動,主要表現為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噪聲等環境問題,其特點是影響範圍廣且受害者不特定。在漢語語境中,該詞還延伸指對公共利益産生危害的行為或事物,如食品安全問題、賭博等社會亂象。
根據國際共識,公害主要分為:
公害概念最早見于日本1896年《河川法》,20世紀因工業革命加劇而成為全球性問題。其危害包括直接引發疾病(如癌症、慢性中毒)和間接破壞生态平衡,甚至導緻區域經濟衰退。
現代法律将妨礙日照、通風等新型環境權益損害也納入公害範疇,而學術界認為蟲災等自然現象在特定條件下也可視為公害。
可通過查閱《環境基本法》或環保案例庫獲取更完整的公害類型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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