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advantages; public interest
"公共利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雙重語義核心。《牛津法律術語詞典》将其定義為"public interest",指社會全體成員共享的、超越個人私利的集體福祉。中國《憲法》第十三條采用"公共利益需要"作為財産征收前提,對應的英文譯本表述為"public interests",凸顯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規範性特征。
從法理維度分析,該概念包含三重構成要件:①受益對象的不特定多數性(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教授指出,需滿足受益主體開放性原則);②利益内容的非排他性(參照世界銀行《發展項目社會評估指南》中的公共物品判定标準);③實現方式的正當程式保障(如《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聽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較法視野下,英美法系"public interest"更強調個案衡平,而大陸法系"公共利益"側重法定主義。這種差異在WTO争端解決案例中體現明顯,如2018年中美貿易争端的"公共道德例外條款"解釋分歧。當前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性案例(如第16號案例)确立了"比例原則"作為具體化判斷标準。
公共利益是一個法律和社會學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四個層面:
1. 基本定義與内涵 公共利益指能夠滿足一定範圍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及發展所需的公共性資源和條件。它具有雙重屬性:
2. 主要特征
3. 法律功能 作為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劃定了政府行使公權力的邊界。《民法典》第117條明确規定,基于公共利益的不動産征收需滿足三項要件:法定權限、合規程式、公平補償。
4. 曆史與理論淵源 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時期的“整體國家觀”,将公共利益視為社會成員的共同目标。現代理論則強調其作為國家存在合法性的基礎,通過平衡私權與公權實現社會治理。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法律未對公共利益進行窮盡式列舉,實踐中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例如城市更新項目需綜合評估民生改善、文化遺産保護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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