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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産的使用英文解釋翻譯、公共財産的使用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njoyment of public property

分詞翻譯:

公共財産的英語翻譯:

【經】 public property

專業解析

公共財産的使用(Use of Public Property)指社會成員依法對屬于全民或集體所有的資源、設施等進行合理利用的行為過程。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與非競争性(Non-rivalry),即無法排除他人使用,且個體使用不影響他人同時使用(如公共公園、道路)。以下從法律、經濟及社會角度分述:


一、法律定義與邊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使用需遵循合法性原則。例如《物權法》第五十六條明确,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破壞。使用行為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禁止濫用或損毀(如擅自占用公共綠地屬違法)。


二、經濟學屬性:公共物品理論

經濟學家薩缪爾森(Paul Samuelson)在1954年提出,公共財産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争性,導緻市場難以有效供給,需政府幹預管理。例如:


三、社會規範與公民責任

《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強調,公共財産使用需兼顧權利與義務平衡:

  1. 共享性:保障公衆平等使用權(如公共圖書館資源開放);
  2. 可持續性:禁止破壞性使用(例:亂刻亂劃文物);
  3. 道德約束:通過社會監督減少“破窗效應”(Wilson & Kelling, 1982)。

注意事項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Samuelson, P. A. (1954).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3. 國務院《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網絡擴展解釋

公共財産的使用是指對國有財産、集體所有財産及公益事業相關財産進行合理利用、維護和監督的過程。根據相關制度及法律定義,其核心要點如下:

一、公共財産的定義範圍

公共財産包括:國有財産(如自然資源、國有設施)、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財産、用于扶貧或公益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財産,以及國家機關或集體單位管理中的私人財産(視為公共財産)。


二、使用管理的主要規定

  1. 使用權限與登記

    • 使用前需向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未經登記不得使用(如的購置登記制度)。
    • 使用單位或個人需籤署《公共財産使用登記表》,明确保管責任。
  2. 使用規範

    • 不得私自改變用途、挪用或轉讓。
    • 需按申請流程報批,如購置或維修需經分管領導批準。
  3. 維護與報廢

    • 使用單位需定期維護,及時修複損壞。
    • 報廢需經管理部門審核,清理後從資産賬目剔除。

三、責任與監督機制


四、法律意義

根據《刑法》定義,非法侵占或破壞公共財産可能構成貪污、渎職等罪名,需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内容綜合了公共財産使用的法律定義、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相關網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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