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joyment of public property
公共财产的使用(Use of Public Property)指社会成员依法对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资源、设施等进行合理利用的行为过程。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与非竞争性(Non-rivalry),即无法排除他人使用,且个体使用不影响他人同时使用(如公共公园、道路)。以下从法律、经济及社会角度分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用需遵循合法性原则。例如《物权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破坏。使用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或损毁(如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属违法)。
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在1954年提出,公共财产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导致市场难以有效供给,需政府干预管理。例如: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公共财产使用需兼顾权利与义务平衡:
权威参考来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Samuelson, P. A. (1954).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公共财产的使用是指对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及公益事业相关财产进行合理利用、维护和监督的过程。根据相关制度及法律定义,其核心要点如下: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如自然资源、国有设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或公益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财产,以及国家机关或集体单位管理中的私人财产(视为公共财产)。
使用权限与登记
使用规范
维护与报废
根据《刑法》定义,非法侵占或破坏公共财产可能构成贪污、渎职等罪名,需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公共财产使用的法律定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如需完整条款可参考相关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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