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l procedure; arbitral proceedings
公斷程式 (Arbitration Procedure)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公斷程式”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核心對應英文術語為Arbitration Procedure。它指的是一種替代性争議解決(ADR)機制,指争議雙方自願将糾紛提交給雙方共同選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公斷人/仲裁員),由該第三方依據事實、法律或公平原則進行審理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裁決的正式程式。其核心在于“私法自治”與“準司法性”的結合。
詳細含義解析:
自願合意基礎 (Voluntary Agreement): 公斷程式的啟動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該協議可以是争議發生前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争議發生後單獨達成的提交仲裁協議。這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區别于法院訴訟的強制性管轄。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 “Arbitration” 詞條。
中立第三方裁決 (Adjudication by Neutral Third Party): 裁決由當事人選定的或由指定機構(如仲裁委員會)委任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Arbitrator)作出。仲裁員需獨立公正,其角色類似于法官,但其權力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協議。來源:《英漢法律詞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正式程式規則 (Formal Procedural Rules): 公斷程式雖具靈活性,但仍遵循一套正式的程式規則。這些規則可能由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制定(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或適用相關國家/地區的仲裁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程式通常包括提交仲裁申請、答辯、組成仲裁庭、審理(開庭或書面審理)、舉證質證、辯論、直至作出仲裁裁決等環節。來源: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裁決的終局性與約束力 (Final and Binding Award): 仲裁裁決(Arbitral Award)一經作出,即對雙方當事人産生法律約束力,具有終局性(Finality)。當事人通常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構申請仲裁。在滿足法定條件下,裁決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這體現了公斷程式的“準司法”效力。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章。
保密性 (Confidentiality): 相較于公開的法庭訴訟,公斷程式通常具有較高的保密性。審理過程不公開進行,裁決内容一般也不對外公開,這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聲譽。來源:國際律師協會(IBA)《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說明。
“公斷程式” (Arbitration Procedure) 是一種基于當事人合意、由中立第三方依據既定規則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終局法律約束力裁決的争議解決機制。它融合了契約自由與司法裁判的特點,是國際和國内商事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尤其在跨境交易中因其裁決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範圍内具有廣泛可執行性而備受青睐。
“公斷程式”并非法律領域的标準術語,根據搜索結果和語境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若用戶實際想詢問的是“公證程式”(即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務的流程),可結合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若用戶指獨立的第三方裁決流程(類似仲裁),可參考中“公斷”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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