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facto union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combine; union; tie; band; coalescence; couple; incorporation; inosculate
join; linkup
【計】 coalesce
【醫】 combination; concrescence; conjugation; hapt-; hapto-; junctura
linkage; nexus
【經】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integra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事實上的結合”(De Facto Union)指未履行法定登記程式,但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生活,形成具有婚姻實質内容的事實伴侶關系。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事實婚姻關系
指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自願、適齡、無禁止障礙),但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夫妻身份公開同居生活,社會公衆亦承認其夫妻關系。英文對應術語為“De Facto Marriage” 或“Common-Law Union”(普通法婚姻)。
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de facto marriage”定義為“雖未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實際存在的婚姻關系”。
與法定婚姻的區别
區别于依法登記的“De Jure Marriage”(法律婚姻),事實結合缺乏形式合法性,但可能産生部分婚姻法律效力,如財産共有、子女撫養權等(依據司法轄區而定)。
根據比較法研究,事實結合的認定需滿足:
雙方需穩定同居一定年限(如澳大利亞需2年以上)。
對外以夫妻相稱,社會關系圈認可其伴侶身份。
共同承擔家庭開支、撫養子女或共享資産。
權利領域 | 常見效力範圍 | 法律依據示例 |
---|---|---|
財産分割 | 同居期間所得財産按貢獻比例分割 | 加拿大《家庭法改革法案》第29條 |
子女監護與撫養 | 適用與婚生子女同等保護原則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 |
繼承權 | 部分國家賦予有限繼承權(如新西蘭) | 新西蘭《財産(關系)法》第14條 |
社會福利 | 可享受配偶津貼、稅務減免等福利 | 澳大利亞《社會保障法》第4(1)條 |
“De Facto Union”詞條釋義:事實結合關系,尤指具備婚姻實質但未登記的結合狀态。
界定國際語境下事實結合的權利義務框架。
隱含對事實婚姻關系部分效力的司法實踐認可(需符合特定條件)。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引用文獻名稱供讀者按需查閱原始文本。實際應用中建議參考各國官方法律彙編或權威學術出版物(如Westlaw、HeinOnline)獲取完整條文。
“事實上的結合”這一表述通常指兩個或多個事物(或個體)在實際情況中形成的緊密關聯或共同狀态,但并未通過正式程式或法律形式确認。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下是兩種常見解釋方向:
指不同要素在現實運作中自然形成的聯繫,強調實踐中的統一性而非理論或形式上的合并。例如:
特指未履行法定程式但長期共同生活的伴侶關系,即“事實婚姻”:
對比維度 | 事實上的結合 | 法律上的結合 |
---|---|---|
确認形式 | 無正式程式或協議 | 需法定程式(如婚姻登記、合同籤署) |
效力範圍 | 依賴實際行為或社會認可 | 具有法律強制保障 |
典型場景 | 非婚同居、非書面合作 | 合法婚姻、籤署合作協議 |
如需更專業的法律或學術定義,建議參考權威文獻或咨詢相關領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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