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l procedure; arbitral proceedings
公断程序 (Arbitration Procedure) 的汉英词典释义与解析
“公断程序”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核心对应英文术语为Arbitration Procedure。它指的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指争议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共同选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公断人/仲裁员),由该第三方依据事实、法律或公平原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正式程序。其核心在于“私法自治”与“准司法性”的结合。
详细含义解析:
自愿合意基础 (Voluntary Agreement): 公断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该协议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单独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于法院诉讼的强制性管辖。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 “Arbitration” 词条。
中立第三方裁决 (Adjudication by Neutral Third Party): 裁决由当事人选定的或由指定机构(如仲裁委员会)委任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Arbitrator)作出。仲裁员需独立公正,其角色类似于法官,但其权力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协议。来源:《英汉法律词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正式程序规则 (Formal Procedural Rules): 公断程序虽具灵活性,但仍遵循一套正式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可能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制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适用相关国家/地区的仲裁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程序通常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组成仲裁庭、审理(开庭或书面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作出仲裁裁决等环节。来源: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裁决的终局性与约束力 (Final and Binding Award): 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终局性(Finality)。当事人通常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构申请仲裁。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裁决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体现了公断程序的“准司法”效力。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章。
保密性 (Confidentiality): 相较于公开的法庭诉讼,公断程序通常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审理过程不公开进行,裁决内容一般也不对外公开,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来源:国际律师协会(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说明。
“公断程序” (Arbitration Procedure) 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合意、由中立第三方依据既定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争议解决机制。它融合了契约自由与司法裁判的特点,是国际和国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尤其在跨境交易中因其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可执行性而备受青睐。
“公断程序”并非法律领域的标准术语,根据搜索结果和语境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方向:
若用户实际想询问的是“公证程序”(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流程),可结合搜索结果解释如下:
若用户指独立的第三方裁决流程(类似仲裁),可参考中“公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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