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與商業領域,“讓渡人”指在權利或財産轉讓行為中主動轉移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主體,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ssignor”。該詞常見于合同法和物權法語境,例如知識産權轉讓、不動産交易等場景中,讓渡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标的物擁有合法處分權(《中國民法典》第240條)。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讓渡人需通過書面協議(assignment agreement)将特定權益轉移給受讓人(assignee),其核心特征包括:自願性(voluntariness)、明确性(specificity)及不可逆性(irrevocability)。在跨國貿易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9條特别規定讓渡人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
美國法律學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17-330條系統闡釋了讓渡人的權利義務邊界,強調其仍對原始合同相對方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一法理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亦得到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2條明确讓渡人的誠信履約原則。
“讓渡人”指在權利或財産轉讓過程中,主動将自身權益轉移給他人的一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讓渡人是指通過協議或法律程式,将自身擁有的有形財産(如土地、股權)、無形權利(如商标權、收益權)等轉讓給他人(受讓人)的主體。這種行為可以是有償(如買賣)或無償(如捐贈)。
法律依據與程式
根據《民法總則》等法規,讓渡需雙方協商一緻,并遵循法定程式(如籤訂合同、登記備案)。例如,股權讓渡需通過股東會決議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常見應用場景
權利義務變化
讓渡人完成轉讓後,通常不再享有原權利,但可能獲得對價(如資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補償。例如,商标讓渡人收取授權費,或捐贈人獲得稅收優惠。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2、4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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