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在漢英雙語語境中的概念具有多維定義和法律規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其核心要素包含公共性、法定性和服務性三大特征。
英語對應的官方譯法為"civil servant",《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将其定義為"government-employed personnel who implement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duties according to law"。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此概念的界定更側重職業特性,如英國文官制度強調政治中立原則和常任制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确規定,公務員需同時滿足三個法定條件: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該法律将公務員範圍細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職位序列,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管理制度。
在跨文化比較維度,中國的公務員制度與西方"civil service system"存在制度差異。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我國公務員選拔強調"德才兼備"的考核标準,而英美國家更注重專業化能力評估體系。這種差異體現在公務員法第七條規定的"公開、平等、競争、擇優"錄用原則之中。
職業特征方面,公務員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又是公共服務提供者。中共中央黨校《公共管理通論》指出,這種職業定位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務意識和廉潔自律素養。國家公務員局曆年發布的《公務員培訓綱要》持續強化這些核心素質要求。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其定義和範圍在我國《公務員法》中有明确規定。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公務員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二、具體範圍 中組部《公務員範圍規定》明确包含8類機關工作人員:
三、主要職責
四、分類與管理 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部分特殊崗位可單獨增設類别。需通過公開考試、考察等程式錄用,實行領導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補充說明
如需了解具體招考流程或崗位分類,可參考《公務員法》原文或官方招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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