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lue ribbon jury; good jury; special jury
特别陪審團(Special Jury)是英美法系中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安排,指在特定案件審理時由法院特别選任的陪審團,其成員通常具備專業知識或社會地位,用于處理複雜或争議性較大的案件。該制度起源于18世紀英國普通法實踐,現多見于商事、專利糾紛等專業領域審判。
從漢英對照角度分析:"特别"對應"Special",強調其區别于普通陪審團(Petty Jury)的遴選标準與職能;"陪審團"對應"Jury",保持司法術語一緻性。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特别陪審團成員需通過"特别令狀"(Special Venire)程式篩選,确保具備案件相關的行業認知或技術判斷能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04年United States v. Smith案中确立了特别陪審團的合法性依據,認為其符合憲法第七修正案對陪審團審判權利的保障範疇。英國《1974年陪審團法案》(Juries Act 1974)第6條則規定了特别陪審團適用于需要"特殊資格"的案件類型。
根據現有資料,"特别陪審團"(Special Jury)是普通法系中陪審團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通常用于特定類型的案件或特殊法律程式。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基本定義
特别陪審團與普通陪審團的主要區别在于成員遴選标準或案件適用範圍。普通陪審團由隨機選出的公民組成,而特别陪審團可能要求成員具備特定資格,例如職業背景、專業知識或社會地位。例如,在19世紀的英國,特别陪審團常由商人組成,專門審理商業糾紛等專業領域案件。
曆史背景與功能
現代應用與争議
與其他陪審團的區别
特别陪審團是陪審制度的特殊分支,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和針對性,但其應用已隨司法改革逐漸受限。具體定義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建議參考當地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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