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requisite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important document
【法】 condictio; condition; corner stone; essentialia negotii; essential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共同要件"指法律行為或事實中必須同時具備的要素,其英文對應表述為"common elements" 或"essential common components"。該術語強調多個主體、行為或事件成立所需的共享必要條件,常見于刑法、民法及訴訟法領域。
指多個法律主體(如共同犯罪中的行為人)或關聯行為需共同滿足的法定成立條件。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和"行為關聯性"屬于共同要件(common elements of joint crime)。
在侵權責任中,共同要件包括因果關系(causation)、損害事實(damage)及過錯(fault),缺一則不構成共同侵權(joint tort)。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及《牛津法律詞典》:
指多方行為或事件中不可或缺的共享條件,如合同成立的"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ce)是締約雙方的共同要件。
強調要件對法律效果産生的必要性,例如專利侵權判定中的"技術特征全覆蓋"原則(doctrine of all-elements rule)。
共同犯罪(joint crime)要求行為人具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
必要共同訴訟(necessary joinder)的成立要件包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4條)
“共同要件”在刑法學中通常指所有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素,是認定犯罪成立的共同基礎。根據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四要件說),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或法益(如人身權利、財産權、公共安全等)。例如,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人的生命權,盜竊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産所有權。
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因果關系等客觀事實特征。例如,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故意殺人罪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指實施犯罪行為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主體需滿足法定年齡(如14周歲以上)和精神狀态(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例如,未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指行為人對犯罪行為及結果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明知并希望/放任結果發生)或過失(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例如,故意殺人罪需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過失緻人死亡罪則為過失心理。
與其他學說的區别:
與“共同犯罪”的區别:
“共同要件”指所有犯罪的必備要素;而“共同犯罪”特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其要件包括主體、共同行為、共同故意等。
“共同要件”是刑法中認定任何犯罪均需滿足的四大要素,缺一不可。它們相互關聯,共同構成犯罪成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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