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承兌英文解釋翻譯、提請承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分詞翻譯:
提的英語翻譯: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請的英語翻譯:
engage; invite; please; pray; prithee; request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專業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提請承兌指持票人向彙票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其承諾到期付款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九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需在出票日起1個月内提示承兌,否則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其核心要件包括:
- 主體:持票人或其代理人
- 對象:彙票記載的付款人
- 形式:須出示紙質或電子彙票原件
- 時效:法律規定或票據記載的期限内
二、英文術語解析
英文對應表述為"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在英美票據法中定義為:
- 《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17條:持票人向受票人(drawee)提交彙票,要求其籤署承兌(acceptance)的行為。
-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3-501)要求承兌提示需在彙票到期前合理時間完成,否則背書人免責。
三、實務操作要點
- 承兌期限:
- 定日付款彙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出票日起1個月内(中國票據法第40條)
- 拒絕承兌後果:
- 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61條)
- 需取得拒絕承兌證明(《票據法》第62條)
- 電子化流程:
通過電子商業彙票系統(ECDS)線上發起提示承兌,系統自動記錄操作痕迹(《電子商業彙票管理辦法》第25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全國人大官網)
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承兌規則及法律責任
-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第2號)
第二十一條:提示承兌的形式要件
-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詞條:英美法系定義
注:以上法律條文可通過中國政府網法律數據庫 或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查詢原文。英文術語釋義參考Westlaw 法律數據庫權威版本。
網絡擴展解釋
提請承兌是票據(尤其是彙票)交易中的一個關鍵步驟,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其承諾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1.核心定義
- 提請承兌(又稱“提示承兌”)是持票人主動向付款人(如銀行或企業)出示彙票,要求其書面承諾到期付款的過程。
- 隻有經過承兌的彙票,付款人才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支付的法律責任。
2.流程與作用
- 流程:
- 持票人将彙票提交給付款人;
- 付款人審核後,在票面記載“承兌”字樣、日期并籤章,表示承諾付款。
- 作用:
- 确認債權關系:明确付款人的付款義務,降低收款風險;
- 确定付款日期: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承兌日決定到期日;
- 增強票據流通性:銀行承兌的彙票信用更高,便于轉讓。
3.時間要求與法律後果
- 時間限制:
-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需在到期日前提請承兌;
-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需在出票後1個月内提請承兌。
- 未及時提請的後果:持票人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即無法要求出票人或背書人承擔責任)。
4.實際應用中的注意事項
- 銀行承兌 vs. 商業承兌:
- 銀行承兌由銀行擔保,風險低、流通性強;商業承兌依賴企業信用,風險較高。
- 無條件承兌:付款人不得附加條件(如要求修改金額),否則視為拒絕承兌。
提請承兌是确保彙票到期兌付的核心環節,持票人需嚴格遵守時間規定,選擇信用良好的承兌方(如銀行)以降低風險。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票據法》或法院公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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