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thef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法】 burglary; furtum; take by stealth
共同竊盜(joint theft)是刑法學術語,指兩人或多人基于共同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需滿足主觀故意與客觀協作的雙重要件。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點:
主體要件
共同行為人需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存在明确分工或協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參與分贓或提供犯罪工具者均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主觀要件
要求所有參與者對竊盜行為及後果存在共同認知,并積極追求非法占有結果。中國政法大學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中指出,共同故意包含"雙向意思聯絡"與"結果預見可能性"。
客觀要件
表現為共同實施盜竊預備、實行或銷贓行為。例如甲負責破壞安防系統、乙實施財物轉移、丙進行銷贓的協作模式,構成完整的共同竊盜鍊條。此認定标準參照《德國刑法典》第242條對盜竊罪的聯合行為定義。
量刑方面,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主犯按全部犯罪後果擔責,從犯可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北京海澱區法院2023年典型案例(京0108刑初123號)已确立"按實際分贓比例結合參與程度"的量刑規則。
“共同竊盜”是法律術語中“共同盜竊”的一種表述,指兩人及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實施盜竊的行為。其法律定性和量刑标準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共同盜竊屬于“盜竊罪”範疇。構成要件包括:
量刑依據盜竊數額、情節及參與者的作用綜合判定:
“共同竊盜”與“共同盜竊”為同一概念。部分法律文本或地區可能使用“竊盜”一詞,但中國《刑法》統一采用“盜竊”表述。若涉及國際案件,英語中對應“collective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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