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versable presentmen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public prosecution
【法】 presentment; public action; public prosecution
可抗辯的公訴(Contestable Public Prosecution)指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的刑事指控,被告人依法享有提出異議、反駁證據及進行辯護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司法程式的對抗性與公正性,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以下從法律特征、程式要求及實踐意義三方面解析:
公訴區别于自訴,由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其強制性體現國家追訴原則,但需受司法審查制約。
被告人可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程式權利(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傳喚證人)對抗指控,法院須居中裁判(《刑事訴訟法》第52條、193條)。
控方需提前向辯方披露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确保抗辯權有效行使。
包括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即可委托辯護人)、交叉詢問證人、提出量刑異議等(《刑事訴訟法》第34條、192條)。
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至“排除合理懷疑”标準,辯方僅對特定事實(如正當防衛)承擔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51條)。
抗辯程式通過控辯對抗暴露證據瑕疵,如美國“布雷迪規則”(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要求控方披露有利被告的證據。
彌補被告人與公權力機關的資源差距,體現程式正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公開抗辯過程增強裁判透明度,如中國庭審直播改革強化公衆監督(《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第5條)。
“Contestable”釋義:可争議的、可抗辯的(法律行為效力可通過訴訟挑戰)。
(注:以上鍊接均為官方有效來源,内容更新至2023年現行法規。)
“可抗辯的公訴”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但結合法律原則和“公訴”的定義,可以理解為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依法享有對指控進行抗辯的權利。以下為具體解釋:
公訴是指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適用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公訴案件中,“可抗辯”指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具體體現為:
根據,自訴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如侮辱、诽謗等輕微刑事案件),而公訴案件由檢察院發起。兩者的抗辯權行使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辯護權(第14條),且公訴案件必須經過法庭辯論程式(第190條),保障了“可抗辯”的實現。
“可抗辯的公訴”并非獨立法律概念,而是對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辯護權的強調。若需進一步了解抗辯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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