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ildren for adoption and forster placement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fosterage
children; infant
【醫】 child; Paedo-; pedia-; pedo-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供收養和寄養的兒童”指需要長期或臨時家庭監護的未成年人,具體釋義及區别如下:
供收養的兒童(Children for Adoption)
指通過法定程式永久轉移監護權至養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後,兒童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關系終止,與養父母建立完全的父母子女關系。
英文對應:Children eligible for permanent legal guardianship through adoption proceedings.
供寄養的兒童(Children for Foster Care)
指因原生家庭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父母疾病、經濟困難等),由福利機構臨時安置到寄養家庭的兒童。監護權仍屬政府或機構,原生家庭關系未解除。
英文對應:Children placed temporarily in foster homes under state/custody guardianship.
特征 | 收養兒童 | 寄養兒童 |
---|---|---|
法律關系 | 監護權永久轉移至養父母 | 監護權歸屬國家/機構,原生父母保留權利 |
時間性質 | 永久性安置 | 臨時性照料(數月至數年) |
目标 | 建立永久家庭關系 | 保障兒童安全直至回歸原生家庭或轉收養 |
典型適用場景 | 孤兒、被遺棄兒童、父母喪失監護權 | 家庭危機幹預、父母短期失能 |
收養的法律依據
中國《民法典》第五編“收養”規定,收養需經民政部門登記生效,被收養人需符合“喪失父母的孤兒/生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等條件(《民法典》第1093條)。
國際定義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1條要求收養程式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優先原則。
寄養的福利定位
中國《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明确寄養是“為暫時無法回歸家庭的兒童提供家庭化照料服務”,寄養家庭需經民政部門評估授權(民政部令第42號)。
美國兒童福利術語界定:Foster care provides temporary, safe living arrangements when biological parents cannot care for their children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說明: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社會福利政策及國際兒童保護框架定義,确保術語準确性。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網頁,來源标注采用法規名稱及國際機構名稱替代鍊接。
以下是關于“供收養和寄養的兒童”的詳細解釋:
定義
供收養的兒童是指通過法定程式被他人合法領養的孩子,其親生父母因故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如死亡、失蹤、經濟困難等),或為孤兒、棄嬰等。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需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建立拟制血親關系,使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
特點
定義
寄養兒童是因父母暫時無法直接撫養(如疾病、外出務工等),被委托給他人或機構代為照料的孩子。寄養不改變監護權,僅變更撫養方式。
特點
維度 | 收養 | 寄養 |
---|---|---|
法律關系 | 建立拟制血親關系,變更親子權利義務 | 僅委托撫養,不改變監護權 |
期限 | 長期或永久 | 臨時或階段性 |
費用來源 | 由養父母承擔 | 可能由政府、機構或親生父母承擔 |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政部門或法院官網信息(如、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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