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partnership
simplicity
【醫】 haplo-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單純合夥”通常對應英文中的General Partnership (GP),指由兩名或以上合夥人組成,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實體。其核心特征如下:
合夥人需以個人全部財産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追償全部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各合夥人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義務,超出自身份額的合夥人可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通常平等參與企業決策與經營,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釋義 |
---|---|---|
單純合夥 | General Partnership | 普通合夥制,無特殊責任限制 |
無限連帶責任 |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 | 合夥人以個人資産承擔企業全部債務 |
合夥協議 | Partnership Agreement | 約定合夥人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
合夥類型 | 責任形式 | 法律依據 |
---|---|---|
單純合夥 (GP) | 全體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 | 《合夥企業法》第二章 |
有限合夥 (LP) | 普通合夥人無限+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 《合夥企業法》第三章 |
特殊普通合夥 | 故意/重大過失合夥人無限+其他有限責任 |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五條 |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修訂)
: 中國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General Partnership”詞條
: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合夥制度專題研究(訪問路徑:北大法寶 > 法學文獻)
“單純合夥”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但根據合夥的定義和特征,可以理解為一種基礎的、未附加特殊條款或結構的普通合夥形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聯合體。
普通合夥企業的簡化表述
單純合夥可能指《合夥企業法》中的普通合夥企業,即全體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沒有有限合夥人參與。
非正式或基礎性合夥關系
根據描述,合夥可以不辦理注冊登記,僅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成立。這種僅依靠基礎協議(未涉及複雜條款)的合夥關系,可能被稱為“單純合夥”。
區别于其他合夥類型的簡單結構
若與有限合夥、特殊普通合夥等複雜類型對比,“單純合夥”可能強調其未設置有限責任、特殊責任分配等機制,僅保留合夥的基本特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等)。
無論哪種解釋,單純合夥通常包含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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