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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直接主體英文解釋翻譯、國際法直接主體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rect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分詞翻譯:

國際法的英語翻譯:

【經】 law of nations

直接主體的英語翻譯:

【法】 direct subject; immediate subject

專業解析

國際法直接主體的定義與核心特征

漢英對照釋義:

國際法直接主體(Direct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指無需通過其他實體授權,即可直接享有國際法權利、承擔國際法義務,并具備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系能力的實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獨立性:自主參與國際事務(如締結條約、提起訴訟);
  2. 權利能力:直接享有主權豁免、外交特權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
  3. 責任承擔:對國際不法行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如賠償、接受制裁)。

主要類型與法律依據

根據《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及《聯合國憲章》,直接主體包括:

  1. 主權國家:唯一具備完全法律人格的主體,享有全面權利與義務(《聯合國憲章》第1條);
  2. 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WTO):在章程授權範圍内具有締約權、索賠權等(《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
  3. 争取獨立的民族:在民族自決原則下,享有有限主體資格(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

注:個人(自然人)通常被視為國際法間接主體,其權利通過國家賦予(如人權公約),但國際刑事法院等實踐正推動其主體資格發展。


權威學術觀點與法律淵源

  1. 經典學說:
    • 勞特派特(H. Lauterpacht)在《國際法上的承認》中指出,直接主體資格取決于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而非國内法授權。
  2. 當代發展:
    • 《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2條明确,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即構成直接責任主體(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

參考資料來源

  1. 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第一章"國際法主體";
  2.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th ed.), Chapter 5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3. 《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相關判例(ICJ Reports);
  4.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官方評注。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網頁鍊接,上述文獻可通過學術數據庫或官方機構官網檢索。)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法直接主體(或稱國際法主體)是指能夠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系,并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實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1. 獨立參與能力
    能夠自主參與國際交往(如締結條約、建立外交關系),不依附于其他實體。
  2. 直接享有權利
    包括平等權、締約權、求償權等(如國家享有領土主權)。
  3. 直接承擔義務
    需履行國際法規則(如遵守《聯合國憲章》中的不幹涉内政原則)。

二、主體範圍

  1. 主權國家
    基本主體,具備完全的權利義務能力(如中國、美國等)。
  2. 國際組織
    有限的國際法律人格(如聯合國可締結國際條約)。
  3. 争取獨立的民族
    在特定條件下作為過渡性主體(如曆史上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三、争議與例外


四、與“間接主體”的區别

“直接主體”強調獨立且直接的法律能力,而“間接主體”(如個人)需通過國家行為參與國際法(如人權保護需依賴國家履行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司法考試資料或國際法教材相關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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