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仆"作為漢語政治術語,其标準英譯是"public servant",指代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履行公職、服務社會公共利益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定位
公務員需通過法定程式選拔任用,其職權範圍受《公務員法》第三章明确規範,包括依法履職、接受監督、保守國家秘密等義務(全國人大官網,2023年修訂版)。
職責本質
該詞源自孫中山"天下為公"理念,強調"服務型政府"屬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指出,公務員須踐行"為民服務"宗旨,在脫貧攻堅、應急管理等領域發揮先鋒作用。
中外語義差異
比較牛津詞典"public servant"詞條,英語語境更側重職業屬性描述,而中文"公仆"蘊含"主仆關系"的傳統政治倫理,要求公務員保持"人民勤務員"的政治自覺(《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
監督機制
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定期公布的公務員違紀案例顯示,我國通過《監察法》建立"不能腐"的監督體系,确保公權力行使符合"公仆"本質要求。
“公仆”是一個具有曆史淵源和政治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是為公衆服務的人,尤其指代政府官員。以下從詞義、來源、用法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定義
公仆指“公衆的仆人”,比喻為公衆服務的人,尤其指政府官員。例如,省長、市長等職位被稱為“人民公仆”,需以服務人民為宗旨。
服務範圍
包括提供法律政策、國防安全、公共設施等公共服務,以及為特殊群體提供幫助。
曆史起源
該詞源于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腓特烈大帝)的名言:“我是這個國家的第一公仆。”他以此強調統治者應為國家服務。
在中國的演變
現代語境中,“公仆”特指為人民服務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周恩來、焦裕祿等榜樣人物,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正确用法
用于形容以公共利益為重的官員,例如:“功高不改忠貞志,位尊難移公仆心”(《天安門詩八首》)。
常見誤解
部分人誤以為公仆僅服務于特定群體或利益集團,實則其職責是面向全體人民,保障公平與安全。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脈絡或不同文化中的公仆概念,可參考搜狗百科、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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