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damag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概括損失”指因特定事件(如違約、侵權或意外事故)導緻的、可被合理預見但具體金額需通過證據推定的綜合性經濟損失。其核心特征在于損失範圍的廣泛性與計算方式的間接性,區别于直接財物損毀等具體損失。
指權利人因義務人違反合同或法律規定,造成的非即時性財産減損,需通過因果關系鍊論證的間接損失。例如合同違約導緻的預期利潤流失、商譽損害等(《民法典》第584條)。
General Damages:普通法系中指對非經濟性損害(如精神痛苦)或難以精确量化的經濟損失的補償,區别于有票據證明的特殊損失(Special Damages)。
如供應商延遲交貨導緻生産企業停工,其産能損失、訂單違約金等可主張為概括損失,但需證明違約與損失的必然關聯性(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終342號判決)。
商标侵權造成權利人市場份額下降,其長期收益損失可歸入概括損失範疇,計算常采用行業平均利潤率推定(《商标法》第63條)。
依據可預見性規則(Foreseeability Rule),賠償範圍以違約方締約時預見的損失為限。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 text{賠償額} = sum_{i=1}^{n} ( text{預期收益}_i - text{實際收益}_i ) times text{因果關系系數} $$
其中因果關系系數需通過司法鑒定或行業報告确定。
在商業保險中,Consequential Loss Insurance 承保因主險事故(如火災)引發的間接損失,典型如營業中斷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其理賠需驗證損失與承保風險的直接關聯性,區别于財産直接損毀的定損模式。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關于違約損失賠償的規定
Black's Law Dictionary: "General Damages"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民終3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63條侵權賠償計算方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企業損失計量指引》第17條
銀保監會《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附件:營業中斷險條款範本
“概括損失”這一表述在學術領域并不常見,可能是對“泛化損失”(Generalization Loss)的表述誤差。在機器學習和統計學中,泛化損失指模型在未知數據上的預測誤差,反映了模型從訓練數據到新數據的適應能力。以下是核心解釋:
定義與意義
泛化損失衡量模型在訓練集之外的樣本上的表現差異。當模型過度拟合訓練數據(過度複雜)或欠拟合(過于簡單)時,泛化損失會顯著增加,導緻實際應用效果下降。
常見原因
量化方法
通常通過測試集誤差或交叉驗證誤差來估計泛化損失。數學上可表示為:
$$
L{gen} = mathbb{E}{(x,y)sim P{data}} [ell(f(x), y)]
$$
其中,$P{data}$是真實數據分布,$ell$為損失函數(如均方誤差、交叉熵)。
降低策略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場景(如深度學習中的表現),建議補充上下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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