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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産所有權英文解釋翻譯、動産所有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ownership in movables

分詞翻譯: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所有權的英語翻譯: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動産所有權:漢英詞典角度的法律釋義

“動産所有權”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可以從其漢語構詞和對應的英文術語來理解:

  1. 術語解析:

    • 動産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指能夠移動位置而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財産。與“不動産”(土地、房屋等)相對。英文對應術語為Movable Property 或Personal Property (在英美法中常與 Real Property/不動産相對)。
    • 所有權 (Suǒyǒuquán / Ownership): 指權利人對特定物享有的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權。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物的權利。英文對應術語為Ownership。
    • 結合: “動産所有權”即指權利人對動産享有的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權。英文表述為Ownership of Movable Property。
  2. 法律定義: 動産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其動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權利。這意味着所有權人有權:

    • 占有 (Possess): 實際控制該動産。
    • 使用 (Use): 按照動産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 收益 (Enjoy the Fruits/Profits): 收取動産産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果實等)。
    • 處分 (Dispose): 決定動産的法律命運,包括轉讓(出售、贈與)、設定擔保(如質押)、消費或抛棄等。
  3. 核心特征:

    • 客體為動産: 這是區别于不動産所有權的關鍵。動産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車輛、設備、原材料、産品、家具、珠寶、貨币、有價證券、知識産權(作為無形動産)等。
    • 全面支配性: 所有權人對動産享有最完整的支配權,其他物權(如質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或受到所有權的限制。
    • 排他性: 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任何人不法幹涉其行使所有權。
    • 公示原則: 動産所有權的變動(如買賣、贈與),通常以交付 (Delivery) 作為公示方法(不動産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如,購買手機,手機交到你手上時,所有權通常就轉移給你了。
    • 善意取得: 動産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即不知情的第三人從無處分權人處有償取得動産,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如受讓時善意、支付合理價格、完成交付),可以原始取得該動産的所有權。這是動産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4. 權利内容: 動産所有權賦予權利人的核心權能就是上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人既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能,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将這些權能中的一項或多項暫時讓渡給他人(如将動産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或将動産質押給債權人)。

權威參考來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視角看,“動産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對能夠移動的財産(動産)所享有的最完整、最排他的支配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其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并受到善意取得等制度的調整。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所有權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物權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歸納如下:

一、定義

動産所有權指權利人對可移動財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客體範圍廣泛,包括除土地及附着物外的所有可移動財産(如車輛、珠寶、電子設備等)。

二、主要特征

  1. 支配充分性:相較于不動産,法律對動産所有權的限制較少,所有人享有更自由的支配權;
  2. 客體多樣性:涵蓋日常用品、交通工具、貨币等各類可移動物;
  3. 取得方式靈活:可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多種途徑取得。

三、與不動産所有權的區别

對比維度 動産所有權 不動産所有權
權利公示方式 以占有為公示,無需登記 以登記為法定公示方式
法律限制 限制較少 受規劃、用途等嚴格限制
權利變動要件 交付即轉移所有權 需辦理登記手續

四、特殊取得方式

  1. 善意取得:不知情的第三人通過合法交易取得所有權(如購買他人遺失物);
  2. 先占制度:對無主物先行占有可取得所有權(如拾荒);
  3. 添附規則:不同所有人的財産結合形成新物時,按價值比例或協商确定歸屬;
  4. 時效取得:持續占有他人動産達法定時限後可主張所有權。

注: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建議通過等來源獲取完整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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