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ffected estate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附有抵押權的不動産"指作為債務擔保而設立抵押權的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財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抵押人(債務人/第三方)将不動産抵押給抵押權人(債權人)後,若債務未清償,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al Property Subject to Mortgage"或"Mortgaged Immovable Property",其法律特征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比較法視角下,中國大陸的抵押制度與普通法系的"mortgage"存在本質差異:中國采取"抵押不轉移占有"原則(《民法典》第402條),而英美法傳統中的mortgage需轉移産權證書。這一區别在跨境擔保協議中需特别注意。
注:法律條款引用自全國人大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文本,司法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數據庫。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附有抵押權的不動産”指以不動産作為債務擔保标的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優先受償的財産。以下是具體解釋:
附有抵押權的不動産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395條及登記實踐,主要包括:
以下財産不得抵押(《民法典》第399條):
例如,企業以廠房(不動産)向銀行抵押貸款,若企業無法還款,銀行可申請拍賣廠房并優先受償。這一過程需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登記後抵押權方生效。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394-399條,或查看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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