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eoffor
feudality; manor
【法】 enfeoffment; feoff; feudality
grant
【經】 award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封地授與人"對應的英文概念為"feoffor",指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中授予他人封地(fief)的領主。該術語源自諾曼法語"feoffer",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法律要素:
法律主體資格
封地授與人需具備完整土地所有權,通常是擁有爵位的封建領主或教會機構。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記載,授與人須通過"seisin"(實際占有)儀式完成土地轉讓,象征財産控制權的轉移。
權利義務關系
授與人通過封地契約(feoffment)建立封建依附關系,要求受封者(feoffee)履行軍事服役、經濟進貢等義務。牛津大學《中世紀法律術語辭典》指出,這種雙向契約受"commendation ceremony"(效忠儀式)約束。
曆史演變
隨着1290年《封地買賣法》(Quia Emptores)頒布,英國逐漸禁止次級分封,授與人的特權被限定為直接領主。劍橋法律史研究顯示,該制度在16世紀土地法改革後轉化為現代土地保有制度。
該術語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遺産體現為土地授予人(grantor)概念,但已剝離封建依附屬性。《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列為理解英國普通法史的關鍵術語之一。
“封地授與人”指在封建制度中,君主或上級領主将土地(封地)授予特定對象的行為。這一行為涉及權力分配、義務關系及社會結構,具體解釋如下:
封地是君主或領主分封給臣屬的土地,通常伴隨政治、經濟特權。授與人即實施分封的主體,多為最高統治者(如皇帝、國王)或擁有分封權的領主。通過分封,授與人将土地管理權轉移給受封者,受封者需履行效忠、軍事支持等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漢代推恩令),可參考曆史文獻或權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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