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default rule
absent; default; make default; absence
【經】 absence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缺席規則(Default Rule)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缺席規則"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fault rule",指在當事人未明确約定或法律未作特殊規定時,自動適用的默認條款或标準。該概念常見于合同法、公司法及程式法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預設性
缺席規則的本質是預先設定的補充性條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确時,可依據"交易習慣"補充,此處的交易習慣即屬于默認規則的一種實踐形态。
可變更性
當事人可通過明示協議排除默認規則的適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1-302明确指出,除涉及公共政策外,合同雙方可自由修改默認條款。
效率導向
法律經濟學者認為,默認規則通過降低締約成本促進交易效率。例如在公司法中,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DGCL)的多數條款為默認規則,允許企業根據需求調整治理結構。
程式法中的特殊含義
在民事訴訟領域,"缺席規則"亦可指被告未應訴時法院作出的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審理。
學術定義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default rule"界定為"在缺乏當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時適用的法律推定規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該解釋與《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a rule that applies unless contracted around"的定義形成跨法系呼應。
(注:本文引用來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美國《統一商法典》、中國《民事訴訟法》、《元照英美法詞典》等權威法律文本及工具書。)
“缺席規則”通常指在特定場合或程式中,對未到場參與者(如會議、庭審、課程等)的處理原則和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缺席”指應到場而未履行參與義務的行為。在法律、教育、職場等場景中,針對缺席行為制定的具體規範即“缺席規則”,旨在明确後果及處理方式。
適用情形
法律後果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機構内部細則,建議查閱《民事訴訟法》或相關規章制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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